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1:30:51 352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内容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包括: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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