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发起解散诉讼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6:58:32 200 人看过

一、股东发起解散诉讼的条件

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有以下四种: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二、公司解散诉讼管辖是什么

公司解散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公司解散诉讼法院多久判决

1.简易程序审理的3个月内结案。

2.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结案。

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在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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