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导游无异于无导游游客难忍联名投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25:22 493 人看过

钱先生等4人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双飞五日游,同团共11人。但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提供的导游没有导游证,只把游客送至景点门口处,并不进行讲解,且擅自增加了2处购物点以至于景点游览时间缩短。对此,钱先生等人认为旅行社所安排的导游并没有提供导游服务,使本次旅游浪费了钱和时间更带来不快,于是和同团的其余7名游客一起向消保委投诉。

对此,消保委旅游专业办立即与该旅行社取得联系,对整件事情的过程展开了调查,该旅行社认为,在此次旅游服务中所存在的问题是与其签订合作合同的北京某地接社的违规操作所致,但旅行社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调解结果: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七条规定,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第八条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依据以上之规定,该旅行社做出了处理意见:同意一次性退还给钱先生等11名游客每人100元。钱先生等表示同意此处理结果。

消费提示:

旅游消费者在旅行社的宣传诱惑下选择旅行社出行,但往往却被组团旅行社卖给了地接社,遭遇的是景点短路、食宿质量差、导游服务不到位等等问题。当消费者要求讨个说法时,组团旅行社与地接社却互推责任。对此,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了解旅游地地接社的经营服务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其严格按合同标准提供旅游服务。对于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消费者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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