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界定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03:16:42 327 人看过

一、法律如何界定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合法真实的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载体。视听资料的载体主要是模拟电子设备和感光材料,而电子证据的载体主要是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2.内容。视听资料的内容具有动态直观性,而电子证据中的数据电文则没有这个特征。

3.种类。视听资料的种类主要是录音录像资料、胶片等,而电子证据的种类包括计算机、网络、数据电文和电子影像资料。

三、怎样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审查、验证:

1.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2.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

3.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4.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5.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6.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n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5: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电子邮件证据保全的费用
    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只对财产保全申请费用作出了规定,对证据保全申请费用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没有作出规定。仅在第三十九条对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规定要交纳申请费用,但如何交纳也没有作出明确有规定。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的问题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1,简称E-mail)是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字、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证据的客观属性看,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电子邮件通过网络用数字信号表达人们的意思,并能呈现到电脑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的。从证据的关联性看,在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从合法性来看,电子邮
    2023-03-23
    80人看过
  • 电子邮件形式的证据收集
    一、电子邮件形式的证据怎样收集电子邮件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邮件是基于因特网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电子邮件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司法机关的解释中也有所体现,但对如何收集并未规定。收集时应首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区别于其他形式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账户名以及密码是惟一的,纯电子邮件的信头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任何人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就可以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二、手机短信
    2023-02-13
    416人看过
  •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果:合法还是违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如果电子邮件是依法获取并具有真实性的,那么它将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如果电子邮件是依法获取并具有真实性的,那么它将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 电 子 邮 件 证 据 在 诉 讼 中 的 处 理 方 式电子邮件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2023-09-07
    236人看过
  •  欠条与借据:如何界定这两种票据的法律效力?
    借据和欠条的区别在于:借据是一种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关系的凭证,它证明了借款关系。借据可以证明借款必须是借款,但借款不一定是借款;欠条是债务人在签订合同后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和到期还款义务的凭证;借条是证明一切经济关系造成欠款的法律凭证,其范围远大于借条。借据和欠条的区别在于:1.借据是一种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关系的凭证,它证明了借款关系。借据可以证明借款必须是借款,但借款不一定是借款。2.欠条是债务人在交易后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和到期还款义务的凭证。是过去双方经济交易的结算、买卖关系、劳务关系、企业承包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可能产生欠条,而借条只在借款时使用;3、借条是证明一切经济关系造成欠款的法律凭证,其范围远大于借条,借条只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4、收据是收到对方财产的凭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但可以证明债务的清偿,可以对抗借据和借据。 借 据 、 欠 条 、 收 据 :
    2023-09-26
    432人看过
  • 一地两证纠纷如何界定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2006年7月20日,某国有企业向A市政府请求对其一划拔土地进行出让,经批准后,便与A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委托出让手续,经评估等手续,A市国土资源局便将上述土地进行了公开挂牌出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功竞得该地块,当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A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相应地价款后,A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建设用地颁证的登记手续,A市人民政府核发了A国有[2008]第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实际取得该建设用地。原来,国有企业并未按照A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交出建设用地,国有企业与某物流公司就该土地签订了长期的承包经营合同,国有企业认为,虽然2006年7月20日向A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报告》中载明了国有公司与物流公司经协商一致同意,在办理出让手续时,解除长期承包经营合同和相应公证书的承诺,但由于A市国土资源局在对
    2023-06-04
    266人看过
  • 电子邮件是法庭证据的形式之一吗?
    电子邮件方便快捷,现在在日常办公系统中被广泛运用。那么,如果万一发生什么纠纷,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被法院采纳呢?问:我公司一客户春节前向我公司投诉,说我公司将合同资料泄露给了不应知道该信息的人,经查,是我公司的一名员工发给对方公司员工的一封邮件泄露了相关内容。我们找公司这位员工谈话,但他拒不承认该行为是他所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我们辞退了这名员工。现在,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我们正在做应诉准备。那封邮件是关键,但听说电子邮件很难做证据,所以想咨询一下电子邮件到底能不能做证据?答:电子邮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因为电子邮件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争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对这一问题,的确有争议,因为电子邮件作为计算机里的文件易被更改和伪造,司法鉴定技术只能鉴定出这封电子邮件是否是在某一台电脑上发出的以及何时发出的,而无法鉴定出这份邮件是谁
    2023-06-09
    183人看过
  • 民事诉讼电子邮件证据吗
    一、民事诉讼电子邮件证据吗电子邮件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有效证据,但应该定位为次要的证据,审查电子证据时,要通过案件的整体情况,结合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不宜仅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及是否以公证形式固定证据。而简单否认或采信证据的效力,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形式向劳动者进行送达、公示之前,应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的书面约定,确定劳动者知悉并认可此种送达方式,并明确劳动者所有的办公系统用户名、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等。法官还建议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二、电子证据的特点1、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超越了以往所有的证据形式,不仅可以用文字、图像和声音等多种方式存储,还可以以多媒体形式存在。例如,某出版社出版的大百科图书光盘,通过计算机播放,不仅有文字,而且配有图像、动画甚至电影片段,还有优美的解说,这种将多种表现形式融为一体的特点是电子证据所特有的。2、存储介质的电
    2023-06-06
    258人看过
  • 确认函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界定的?
    一、什么是确认函确认函就是主管机关对原先发出的文件资料(邀请信)进行进一步认可的文件。它以电传的形式发给驻外机构,为了查找方便,还可以把电传文件号通知申办人员。它的作用可以防止伪造和假冒。这也是国家统一发行的。二、确认函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界定的?法律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为人们各种法律行为制定了不同的隐含价格,事实上是在发挥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目的。在市场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些行动的权利和法律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权利应该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而且要发现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通过法律清楚肯定,通过使权利让渡的法律要求不太繁重,而使权利让渡的成本比较低。科斯定理的第一律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怎样
    2023-04-01
    150人看过
  • 电子邮件合同的法律性质
    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形式是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定金合同的订立形式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其实定金合同并不以书面行为必要,虽然定金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定金合同的,定金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仅有口头约定而未交付定金时,自不能认定双方口头定金约定的效力。但是,若当事人虽为口头约定,有实际交付了定金,则定金合同仍应当视为有效。定金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另一合同,也可以是在主合同中附加的条款,还可以是当事人以函电等方式约定的。但不论其是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订立的,定金合同均是主合同之外的从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
    2023-08-13
    221人看过
  • 国际上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与效力的定位
    日期:09-11-28在诉讼或仲裁领域电子证据的效力、作用一直是困扰各国法律界的一个重大问题。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因其对证据的种类限制较少,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可能被法庭采纳,只是立法中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而已。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其奉行最佳证据规则,原件才是最可信、最可靠的证据形式,而电子证据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其原件只是一堆人们无法识别的磁信号,人们看到的只是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应用受到限制。为此,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但在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活动中,以联合国贸法会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最具指导性,该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对于原件该法第8条规定:(1)如法律要求信息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有办
    2023-06-07
    286人看过
  • 怎么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证据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一些买卖合同纠纷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途中会通过发电子邮件变更一些内容。电子邮件证据怎么在法庭上出示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如果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怎么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
    2023-06-07
    171人看过
  • 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一、如何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1、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子邮箱地址,对于工作性质的电子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2、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3、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
    2023-03-28
    273人看过
  • 单纯交付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
    最近几年,由于受到国家金融政策,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因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就非常重要了。在实践操作中,票据权利的转让主要有背书转让和直接交付两种,关于背书转让的效力已无太多争议,即便票据关系人有未记载日期、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等不完全背书行为,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票据直接交付能否产生票据法效力争议较大,票据直接交付能否产生票据法效力,要从票据法立法本意、商业行为惯例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根据目前我国的票据流通情况,我们认为,不应赋予票据直接交付产生票据法效力,理由如下:一、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债权,属于商事权利的一种,票据债权主要因票据行为而发生,票据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往往商事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定型化,为使商事交易迅捷、安全,商法将交易模式确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供选择,若允许当事人采用任何方式进行商事交易,会使得交易模式变得生疏与不稳定,进而影响交易的
    2023-06-06
    212人看过
  • 证据地位: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必须要符合证据的三性,也就是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客观性主要从记录的形式以及记载的内容两方面进行考虑,关联性则是其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待证的事实是否有客观的联系,合法性则是从记录形式及是否有过修改等方面进行认定。书证和电子证据的区别书证和电子证据的区别具体如下:1、证据的特性上。首先,电子数据是指“以数据形式生成、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可以发现:以数据形式生成,就是指:电子数据是通过信息技术产生的。而存储、处理、传输都是需要媒介物的,电子数据必须要依赖这个媒介物;2、其次,电子数据具有先天脆弱性,其可复制性、易删改,导致真伪性难以鉴别。正是由于这些特性,《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等多部法律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要求中,就有同一性和完整性的要求。而书证的保真性较好,具有不易被篡改的特点,就算是被篡改了,也可以通过文件检验技术鉴定其真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2023-07-11
    39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吗,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何依据?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一.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吗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
    • 经鉴定电子邮件的电子鉴定证据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8-18
      电子邮件的鉴定得由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电子邮件鉴定主要涉及邮箱IP地址的确认,邮件发送或接受的真实性,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它们被篡改的几率等。可是,即使鉴定能够对邮箱IP地址进行确认,对邮件发送或接受的真实性,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作出难以被篡改的结论,邮箱的归属问题仍需要被证明,因为邮箱只有发生在纠纷的双方之间或者关联方之间,对于待证事实才有证明作用。
    • 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邮件有法律效力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5
      如果是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建议您电询详述案情后为您进一步解答。
    •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定证据吗?电子邮件取证时能否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4
      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电子邮件如果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属于法定证据种类;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包括形式上的真实
    • 如何利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呢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13
      电子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时应注意保存与举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首先,当事人在日常商务活动中应当对电子邮件及相关设备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其次,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最后,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