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滞纳金上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14:58 413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滞纳金上限

法律明确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是主要按日计算,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加处“天价罚款”的情况,即加处的滞纳金数额远远超过原罚款或者税费的数额,一方面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使行政机关怠于采取其他强制手段执行行政决定,影响行政效率。有鉴于此,《行政强制法》第45条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即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出现“天价罚款”,有利于当事人产生明确的心理预期、更快更好地履行义务,也有利于行政机关积极寻求其他强制手段执行行政决定,尽快实现行政目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滞纳金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了直接强制执行行政滞纳金的适用条件。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应当符合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一上来就对当事人采用直接强制执行,而是必须在采用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种间接强制超过三十日后、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才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_________罚[]号

当事人: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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