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所谓拒不执行,是指拒绝执行或错误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原则、精神的曲解或者误解,而发生执行上的差错以及因思想抵触或者渎职导致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的情形。对于具有上述情形的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对其提出监察建议,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也可以建议上级主管机关和单位督促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所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是指上述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可者其制定发布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或者是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等等。对此,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原发布机关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这是监察机关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职权的有效行使,有些行政机关还具有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或者行使职权不当,就有可能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本项规定,监察机关在遇有上述情况时,有权提出监察建议,要求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主要是指为了及时纠正差错或者避免差错继续扩大造成新的损害而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承认错误;经济赔偿以及其它需要采取的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失职或者行使职权不当,已经给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录用、任免、奖罚决定明显不适当的。这里的“明显不适应”,是指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符合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例如:被录用人员德才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要求,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违反录用、任免和奖罚的法定程序;越权作出录用、任免和奖罚决定;奖罚畸轻畸重或违反规定奖励等等。根据本项规定,对录用、任免和奖罚明显不适当的,监察机关依照管辖权限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予以变更。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者某些具有轻微违法行为而不够刑事处分的机关或人员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形式很多,如警告、罚款、追缴、没收、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拘留等。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所检查、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同时违反了公安、财政、审计、海关监察、物价等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规定,依法应对该单位或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机关,如:公安、财政、审计、行政管理、海关、物价等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本条(一)至(五)项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五种情况,但由于行政监察工作涉及面相当广泛,因而监察建议的使用范围也相当广泛,内容繁多,以上五项的规定不能全部概括。因此,依照本项规定,凡是遇有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况,并符合提出监察建议条件的,监察机关都可以适用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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