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33:18 97 人看过

一、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立案材料有哪些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三、国家赔偿由谁支付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金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来支付的。每个年度,各级人民政府都需要依照法律划拨出一部分财政资金作为国家赔偿金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5日 06: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家赔偿责任相关文章
  • 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审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1、变更、取消或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当国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小的偏差,首先要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进行变更,把和客观情况不符的情况进行修改,使其和客观情况一致;当偏差较大时,就要取消原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重新选派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2、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所做出的不恰当或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名誉。首先,要赔礼道歉,接着国家审计部门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情况下,在什么范围内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和负有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的名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就在此范围内进行。3、赔偿经济损失。《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23-06-07
    118人看过
  •  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而返还财产适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被侵害且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情况。恢复原状则适用于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情况。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1.支付赔偿金。2.支付赔偿费用。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2、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国家赔偿方式:金钱与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二十七个月给予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
    2023-08-21
    50人看过
  •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要具备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五点条件:第一条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第二条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第三条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五条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2023-05-01
    82人看过
  • 肇事责任不明情况下的赔偿责任承担
    [案情]原告孙某的父母。被告丁某。被告夏某。2014年8月2日零时40分,三个未满18岁的职高学生孙某、丁某、夏某同骑乘孙某父亲孙某某的苏M81783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从姜堰返回泰州行驶至328国道苏陈处,撞上路牙,造成孙某当场死亡,丁某、夏某受伤。苏M81783号二轮摩托车部分受损。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三大队接到报警后,到现场作了勘查笔录。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三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不能确认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哪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在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三大队公安人员对夏某、丁某所作的谈话笔录中,双方均陈述孙某坐中间,孙某是乘车人,但对摩托车是谁驾驶的,夏某、丁某说法不一。夏某陈述是丁某驾驶的,丁某陈述是夏某驾驶的。孙某、夏某、丁某均无摩托车驾驶证,乘骑摩托车时均未带安全头盔。孙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丁某、夏某作为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损失交通费、丧葬费、
    2023-06-08
    275人看过
  •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
    行政侵权损害,依据其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我国在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方面总的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一)、财产损害所谓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权受损害,所造成殡葬费及抚养费损害;身体受损害后增加的生活上需要及因此减少劳动力的损害;另外是物的损害,指物的毁损及消失所丧失和减少的价值,主要表明在以下几个具体方面: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强迫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决定,或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而采
    2023-06-13
    359人看过
  • 国家赔偿申请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虽然举证责任倒置是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并非意味着确认申请人在确认案件中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关于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的证据责任问题,确认申请人及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实行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关于确认申请人因人身权损害申请确认违法的,确认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除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基本原则,还同时适用了共同举证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笔者认为,确认申请人在赔偿确认案件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时,应当提供其符合确认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而言指《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即申请确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2023-06-07
    405人看过
  • 担保人责任承担情形
    一、担保人责任承担情形(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三)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二、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欺骗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没有经过保证人
    2023-06-08
    120人看过
  • 连带责任承担的情形,连带责任承担后如何追偿
    连带责任承担的情形包括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合伙中的连带责任,因代理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等,连带责任承担后权利人可以向部门或全部连带责任人追偿。一、连带责任承担的情形连带责任承担的情形: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二、连带责任承担后如何追偿连带责任承担后的追偿: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
    2023-07-18
    52人看过
  • 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
    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辽宁高院裁定刘某毅申请确认鞍山市铁西区法院执行违法案裁判要旨由于企业破产导致法院执行终结,法院只对企业破产前执行行为违法与否进行审查,不能替代完成被执行人履行行为的义务。如相关当事人的债权已经纳入破产还债清算中,应由破产组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偿还,国家不承担破产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案情]刘某毅系鞍山市建筑制品公司职工,1993年刘某毅与单位签订10年期限劳动合同。1994年市建筑制品公司将刘某毅借调到其与香港招商局合资组建泰柏建材公司,2001年11月泰柏建材公司自行解散后,市建筑制品公司拒不接收安置刘某毅,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04年刘某毅向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被诉人应与申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被诉人应为申诉人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三、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独生子女费、取暖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四、
    2023-06-09
    78人看过
  • 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赔偿范围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要求旅游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又未作说明;(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2.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赔偿的范围为:(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2023-06-07
    380人看过
  • 解读保证责任不承担的情形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如下:(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有: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2023-07-06
    389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国家的责任和担当
    回到文章开始谈到的案子,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有国家来承担责任,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确实保障。从当前提倡的依法行政而言,如果行政机关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没制裁,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保护的没保护,依法行政从何谈起?在我国提倡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应该强调行政主体对法定职责和义务的积极履行和及时为市场主体服务。约翰奥斯丁认为,只有那种对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才是法律。[]国家赔偿法是为解决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而出台的,它应该对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发挥其重要功能,实现其法律价值。这也是完善我国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一环。由此,建立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在我国显得十分必要。
    2023-07-07
    335人看过
  • 拘役错误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拘役错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拘役属于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的范围之一,即行使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具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的,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若原判刑罚是拘役,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拘役错误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对累犯判处拘役是法律适用错误吗?行为人党某某,1963年出生,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9年4月刑满释放。2013年3月,党某某接其女儿电话,称在住处受到其男友张某殴打,党某某来到该处欲让张某离开,二人发生互殴。其间,党某某将张某面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之后,党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应当
    2023-07-31
    113人看过
  • 本案是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7月28日,王某与律师周某以确认申诉人的名义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天津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等材料,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5年7月29日立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供了确认申诉人与王某、陈某2004年12月5日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约定,其债权债务由陈某、王某个人承担,与上述实业公司无关。该案开庭审理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9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天津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调解协议确认的工程款780万元后,王某于2005年10月20日以确认申诉人的名义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该案以撤诉结案。2006年11月6日,确认申诉人鹤岗市某公司,以陈某、王某私刻公章造成公司损失为由,向天津市公安局报案。2006年11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某、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鹤岗市某公司认为,法院未认真审查委托
    2023-06-08
    27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更多>

    #国家赔偿责任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家赔偿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行政不予赔偿和刑事不予赔偿情形有哪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0
      一、行政不予赔偿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刑事不予赔偿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
    • 保全错误的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国家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六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七条调整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
    • 什么情形国家赔偿确不负责任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15
      这些情形国家赔偿不负责任: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什么情形国家赔偿不负责任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有哪些赔偿责任国家不承担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11
      (一)《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