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肇庆市端州区内的获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2)生产企业延续的情形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填报完整、规范,盖章。
原件上交
原件核对,上交复印件(A4纸大小),签名,写日期
原件核对,签名,写日期
符合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平面图与实际尺寸比例相符,电脑绘制
提供生产品种的生产工艺流程图,符合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与原件一致,提供原件核对,盖章,签名确认。
符合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原件核对,盖章,签名确认。
原件核对,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原件核对,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端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审查。受理申请后,发证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南路6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
全文全文(查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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