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6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省工伤保险将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发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而工伤职工不在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其工伤医疗费用将不能报销。
在外地受工伤可就地治疗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省工伤保险将实行协议医疗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旧伤复发纳入工伤保险
该负责人透露,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这位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需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
四种情况工伤保险不支付
该负责人透露,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有条件的,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该负责人表示,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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