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始终坚持预防、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和工作机制创新,构建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护体系,促进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以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做广、做深、做细、做实。强化与区教育局的协作,积极推行检校共建工作。多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以寓教于乐的形式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和教育。通过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观摩庭审活动、参加小检察官夏令营,辅导学生们自编自演模拟法庭,向学生发送法制安全贺年卡、赠送预防青少年犯罪书籍,与学校联合举办成人节宣誓仪式等一系列活动,加深了学生对犯罪危害的认识,启发了他们对犯罪原因、危害结果的思考,促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理念;加强与其他机关团体的协作,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普法工作。在送法进校园的基础上,拓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普法范围,增强普法预防实效。在公共场所开展与青少年面对面交流活动,为前来咨询的青少年解答法律、心理、生活上的疑难问题,并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保护法》的宣传工作;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纳入预防范畴,组织编写《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问题的调查》,并发放到部分学校、社区,使学生和家长们充分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多次参加由市、区团委、政法委、妇联、街道共同召开的闲散青少年管理研讨会,并发表对闲散青少年的确定、摸排、管理、帮扶的体会和意见,为推进闲散青少年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建言献策。
以批捕、公诉职能为依托,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办案保护体系。依托批捕、公诉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实行教育化、人性化办案模式,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办案保护体系。规范涉罪未成人案前合法权益保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健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积极开展案前社会调查、亲情热线电话及亲情会见等活动。受案后,通过约见法定代理人、亲属、前往所在居委、学校等单位进行社会调查等手段,摸清未成年犯生活环境、社会表现、人生历程等底数,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如马磊等六人故意伤害案,六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六中初一在校生,通过与各自父母约见会谈,缓和了彼此间的矛盾冲突,使家长的关注点转移到配合检察机关对孩子进行教育上,在提审时,办案人员根据掌握到的情况与父母一起对其进行感化挽救,取得效果,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要悔过自新。近年来,该院共对涉案的30名未成年人展开社会调查,共对15人展开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建议公安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直接移送起诉涉罪未成年人6人,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把年龄关,把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入口。
案管部门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防止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当做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待,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办理王某盗窃一案时,案管办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作案时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有关案卷材料不符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进行了侦查并将案卷材料进行了补正,切实保障了王某合法权益;健全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灵活把握批捕条件,认真审视年龄、罪行严重程度、主观恶性、是否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等条件,对可捕可不捕的不予逮捕。;严格落实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2012年该院聘请10名中小学优秀教师和团干部组建全省首家合适成年人库,今年三八妇女节前夕,该院与区妇联共同会签了《关于落实检察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则》,又选聘7名妇联干部和1名心理咨询师充实到合适成年人队伍。该做法被多家媒体刊登,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进一步健全快速办理机制。严格控制审查起诉期限,在快速中实现保护,减少诉讼活动过长对未成人的不利影响。确立三优先原则,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优先办理(有受害人是被害人的成人犯罪案件)、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优先办理、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优先办理。对于未成年人在押案件,受案当日必须将案件交承办人,并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告知诉讼权利。;加强与其他机关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深入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涉未案件办理、讯问、社会调查、通知辩护、组卷等应注意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加强规范执法,减少因疏忽、不重视而带来的侵犯涉罪未成年人的违法现象;积极同市第二看守所沟通协调,在提审羁押的未成年嫌疑人时,使用自制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介绍信,带领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爱心妈妈到看守所提审,维护在押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区司法局签订《检察阶段落实法律援助办法》,深化法律援助制度,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权,近年来,共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2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依托驻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构建未成年犯罪后教育、感化、挽救体系。依托驻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对所内服刑的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提升未成年犯教育转化成果。积极开展亲情帮教活动。今年2月份该院和省未管所一起,开展亲情帮教现场会,通过形式多样的亲情互动环节,包括押犯亲属发言、押犯代表发言、押犯向亲属赠送自制礼物、向父母说一句最想说的话等,促进了在押人员自觉改造的动力和信心,促进了押犯家属对教育改造改造的理解和支持,在押犯和押犯亲属中引起强烈反响,收到良好效果;积极开展暖心行动。对在押未成年犯每周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帮助他们解开心结,在押人员也可以随时约见驻所检察官,对未成年犯做到生活上关心、教育上耐心、困难时献爱心,用真情感化他们,使他们认真悔罪,积极改造;建立未成年犯心理干预疏导机制。建议并协助未管所在未成年犯入所时统一进行心理测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服刑期间,每个管区均配备了心理咨询师,定期为未成年犯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出所时,进行心理评估和改造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寄往其居住地司法所,有力保障了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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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有财产犯罪,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其钱财欲望的犯罪;性犯罪,即采取非法手段满足其生理欲望的犯罪;反革命犯罪,即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犯罪;婚姻家庭犯罪,指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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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检举、控告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本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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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131自我保护去年3月29日,教育部、公安部、团中央、中国残联、全国少工委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将3月29日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做好安全教育,完善校内安全管理,引导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共同创建文明安全的校园。中小学生是未成年少年,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不法侵害,除了社会要对未成年人应该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外,对于中学生来说,提高自我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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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举两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和意图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8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学校老师不关心、爱护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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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如何救济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4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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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维护湖北在线咨询 2021-06-15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离婚只能消灭婚姻关系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可以依法定程序而成立,那么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而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因此,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