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成立的谷歌智囊团合作研究室最近提出了“创意信息商品监管制度体系的指导方针强烈要求放弃“知识产权”的“自然法逻辑(dienatrrechtlicheLogik)”。为从根本上重铸版权法而起草相关文件的柏林9人小组的领导人提尔.克罗伊策(TillKretzer)解释说:“创作者的利益应当继续受到保护,但是民众应当排在更前列。”获利者享有专有权因此必须要有一个“特殊的原因”,而且还要与宪法原则相一致。
智囊团中的40名专家在6个月的时间里讨论了数字世界中的版权问题,提出从以“按次收费”的社会“文化税”到形成“自由经济(Freeconomy)”模式的未来脚本,并概括了不同类型相关者的利益。参与编写指导文件的,除了就任于自由及开源软件法律问题研究所(ifrOSS)和版权法门户网站iRights.info的克罗伊策之外,还包括如皮尔.克里斯琴森(PerChristiansen)、简奈特.霍夫曼(JeanetteHofmann)之类的学者、两名谷歌法律专家、一名大型律所的代表以及来自德国电影资料馆、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知识产权部门和维基媒体公司的代表们。“我们希望为一种长远的眼光创建一个乌托邦”,克罗伊策明确表示,没有必要涵盖所有所有媒体行业游说团体提出的“利益驱动因素”。否则残留下的共识可能只剩一句话——“版权是一项重要的事情”。
3月份,起草小组在合作研究室中提出的草案显示出的基本特点是,尽管作者的权利不应取消,但是要进行重新分配和明确区分。专家们希望将“创意产业的发展有益于文化、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保护目的写入法律。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包括创作者、表演者、用户、中间商在内的利益相关团体之间的合理平衡。但是最后一类团体直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出在在专业文献中。因此,克罗伊策注意到“数字作品可以被传播和被发现”,并因此占据了更重要、更要加以考虑的位置。作为例子,他除了引用包括谷歌在内的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器提供商,还谈到了博客。
克罗伊策指出,在目前的版权法中,权利人的索赔优先于用户的自由,只有在特殊情况如个人复制时才有所区分。当对数字产品的使用和创造这些产品变得同样重要时,这种做法就会和社会的需求背道而驰。着眼于案件的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体系,必须按照美国版权法所确立的“合理使用”原则以及例如能让档案管理人员完成其任务的行业免责条款的范例,被“一般条款”所取代。欧盟版权指令中已经成文的关于使用自由适用范围的条目,也应该被这个内容更广泛的规则取代。
保护期将是作家群体的“创作发动机”。目前长达作者去世之后70年的版权保护期“太长”,克罗伊策抱怨。期间,90%作品的使用价值已经丧失。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不应该只想着披头士”,而要避免“降低或弃置具有重要文化价值但与经济不相干的服务”。必须要有向创作者提供回报的方法,并且要考虑在确定保护期时,“长度与必要性存在的时间相等且尽量短”。相对的,应当让“经济上的参与权”期限维持更长的时间。此外,对于市场影响很小的的个人权利,可以延长时间。
克里斯琴森承认小组提出的“不是一个协商一致的文件”,而是要展示一种替代到目前为止在“一揽子”版权改革过程中持续出现的微调的长期方案。该方案的新颖之处还在于,版权法因此将能“为尽可能多的公民带来尽可能大的利益”。
媒体经济学家罗宾.迈耶.卢赫特(RobinMeyer-Lcht)和起草小组意见相左,他发现,很明显,“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不一定必须强制推进“整体福利”。同时,对版权权利的经济评估尽管赞同要求简化版权作品使用的呼声,但是也希望坚持“知识产权的逻辑”。为特定行业和作品种类订立使用各种保护期限,只能让版权法更加复杂。进一步来说,在指导方针中缺乏关于无形资产权利执法方面的问题。合作研究室领导人马克斯.森格斯(MaxSenges)指出,智囊团现在提出的文件应该是个“烫手的山芋”。但是,“比赛的后果在于赛前”。该提案现在最好“被攻击、被扼制,然后再次进行讨论”。(编译自heis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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