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30 00:40:33 82 人看过

一、什么是执行,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导致不能执行的情形很多,有法定不能继承执行的情形,也可具体客观事实存在时(比如被执行人遭遇重大意外灾难事故以及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都可能中止、中断、终止执行。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

执行和审判虽然都是人民法院的行为,但又有原则性区别。

(1)审判基于审判权而发生,执行基于司法执行权而发生,这两种权利在我国均由人民法院行使。

(2)审判的目的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关系。

(3)审判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进行,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组织进行。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除义务人能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不需要经过执行外,确认法律关系的判决、变更和消灭的判决也均不发生执行问题。也就是说,执行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

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罚款决定书,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这就是说,如果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必须属于给付判决。确认、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判决没有执行内容,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3.必须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依照法律文书的要求自动履行了义务,也就不需要再去强制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8日 03: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行政执行不得在什么时候执行公示情况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一、违章建筑拆除手续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如下:1、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调查;2、对违章建筑进行听证,通知被拆除人;3、听证通过后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二、不交物业费物业就停水合法吗不交物业费物业就停水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
    2023-02-17
    206人看过
  • 执行笔录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笔录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笔录内容不真实:如果笔录的内容并非当事人或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那么该笔录将被视为无效。因为这违反了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2、笔录程序违法: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出示证件、未告知权利等,那么由此产生的笔录也将被视为无效。因为这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据的合法性基础。3、笔录形式不合法:笔录必须按照法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如果笔录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缺少必要的签名、盖章等,那么该笔录也将被视为无效。因为这影响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4、笔录内容与案件无关联:如果笔录的内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无法证明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那么该笔录将被视为无效证据。因为这违背了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无法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价值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情况下笔录可能被
    2024-08-14
    244人看过
  • 执行担保期限内什么情况下执行担保人
    执行担保人的情况: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的财产是可以同时和债务人的财产一起被执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在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2、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是不能和债务人同时承担债务的,只有债务人的不足以清偿且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才会执行担保人。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和执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区别一:设立的程序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其与和解协议为主从合同关系,其设立的程序应与和解协议相同,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就担保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担保即告成立。执行和解是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虽然没有法律授予执行法院审查的权力,但在司法实务中,执行法院为提高执行效率,通常会主动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但是也仅限于合法性审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如设立不动产抵押,则需要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如设立质押,则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供
    2023-07-26
    251人看过
  • 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执行劳动合同?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况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其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2023-07-16
    183人看过
  • 行政赔偿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
    2023-06-02
    86人看过
  •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什么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
    2023-03-01
    116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执行申请被驳回
    一、什么情况下执行申请被驳回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给付内容不明确,包括义务履行的主体不明确和给付标的不明确,因此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行为履行,当事人却要求对方进行金钱给付,申请内容于法无据。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效力呈现不确定性,而不具有可执行性,但这种不确定性上的障碍,可在其效力被确认后消除,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亦可重新申请法院执行。故当执行阶段发现执行依据未生效时,采用驳回执行申请为宜。4.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二、驳回执行申请怎么办驳回执行申请后,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
    2023-09-12
    208人看过
  •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停止执行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以下情况下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哪些(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2023-06-21
    490人看过
  • 在劳动争议中:在什么情况下不执行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首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适用法律人民法院为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予执行的规则是:(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仲裁时,仲裁员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的;(四)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起诉人民
    2023-05-07
    470人看过
  • 在行政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有什么情况
    法律咨询:在行政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有哪些情况律师回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六条
    2023-04-27
    132人看过
  • 袭警罪执行情况是什么
    法律综合知识
    一、袭警罪执行情况是什么所谓袭警罪,即对正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干警进行严重暴力侵害或者以实质性的暴力形式加以威胁的行为。这种犯罪行径被认为属于极为恶劣的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将受到严格的刑事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有袭警罪的罪犯,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若情节严重者,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袭警罪执行公务的认定条件是哪些关于袭警罪的法定性质及相关认定标准如下:首先,该犯罪行为其所触犯的客体主要指向的是人民警察在日常工作中正常实施的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职能。其次,作为攻击对象的,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这一群体
    2024-07-28
    113人看过
  • 法人人格否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
    法人人格否认可以执行的情况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几种表现?1、“傀儡”公司。有控制权股东对公司进行操控,对外虽然表现出公司行为,而实质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与自己进行交易的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2、公司资产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足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
    2023-02-20
    292人看过
  • 执行和解什么情况下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
    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1、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权利人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即是终结执行。2、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变更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方式,则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3、如果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应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执行和解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主体必须适格。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并达成合意的结果,除双方当事人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行使处分权。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变更、增加履行义务主体的,也必须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的参与。2、主观要件。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即要求和解主体在处分实体权利义务时,必须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真实意思表示还应当是双方面的,而不得是单方面的。任何受制于对方或第三方的压力、胁迫、不当干预而表达出的执行和解
    2023-06-13
    411人看过
  • 银行强制拍卖会发生在什么情况下
    以委托寄售为业的商行当众出卖寄售的货物,由许多顾客出价争购,到没有人再出更高价时,就拍板,表示成交。另称减价抛售;甩卖:大拍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
    2023-06-08
    20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终结执行?什么情况下终结执行裁决?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终结执行,就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没有必要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了应当终结执行的各种情形,同样也适用于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这些情形包括: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予以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就应当终结。因为裁决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裁决被撤销等于执
    • 在什么情况下有优先执行权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8
      1、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执行权。 2、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
    • 什么情况下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情形主要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21
      监外执行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患有严重疾病的,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无社会危险; 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属于孕期、哺乳期妇女。
    • 逮捕是在什么情况下执行的法律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30
      需要执行逮捕的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
    • 正在执行什么情况下是非法集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24
      1、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2、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