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达标,如何维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13:15 96 人看过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符合的,双方可以讨论如何维权,并寻求政府部门调解;

2。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我们建议必须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先提意见后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立即实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少于30天的舆论咨询。随后,当地政府还将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因此,现阶段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的,应当及时行使“提出意见权”,而不是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征收补偿方案将一并公布。此时,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满的,可以向房屋征收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请求救济。

农村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审批前、审批后、意见可出、判决可诉”

与城市房屋拆迁相比,农村的情况更为复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规定,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开展“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其中,需要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未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如拟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告知被征地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现行条例的目的是通过规范透明的审批前程序,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有权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和要求听证。

但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裁决,提起救济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定。土地补偿安置纠纷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也就是说,这一裁定不影响有关部门依法移交土地、推进土地征收进程的决定。但在实践中,申请裁决的方式并不普遍,更多的指向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结合《土地管理法》和各种规范性文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定位,一般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是可行的。在实践中,通过诉讼渠道提供救济显然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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