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地位,决定了一方面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另一方面也要有相关规定,以保证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以保证原始病历的真实性。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可见,虽然《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和复制的,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认识及其医疗行为事实的主观动机,不同的医师、病程的不同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可以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和观点。但不可否认,主观性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对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主观性病历资料不仅可以成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证据,也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凭据。对该部分病历资料封存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涂改、隐匿、抢夺病历等行为的发生,也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条例》同时也强调了必须是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只有双方共同在场,才能保证所封存病历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充分体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确保技术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必须强调的是在场进行封存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提供病历资料的原件,此时便需要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启封过程同样也需要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同时也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故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承担的责任一般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按照《条例》,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包括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的义务,所以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被认为是不完整的,会导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根据该原则,医疗机构就可能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推定为存在过错。可见,无论是对病历资料的封存、还是启封,医疗机构在保管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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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也是医学教育、科研和法律的重要依据。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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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与启封的主要内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3-21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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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时,医患双方的病历资料如何封存、封存和启封如何处理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5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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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的证明材料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4病历是由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为了逃避责任,会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家属要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病历原貌被改变,使得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不受破坏。封存病历时封存主观病历资料要求医患双方都在场,即可以封存病历原件,也可以封存病历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患者最好要求医院出具病历已封存的证明材料,以防止医疗机构单方面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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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封存病历病历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16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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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否有权封存病历资料?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