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转让的债权如下: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或者对特定人资质能力等的信赖而订立合同产生的债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债权人转让债权,以保证有关交易秩序的稳定性,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一约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果相关法律对于债权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就应当遵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哪些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混同,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n (一)债务已经履行;\n (二)债务相互抵销;\n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n(四)债权人免除债务;\n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n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n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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