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5:04:09 72 人看过

首先,我们要知道健康权是什么。

健康权的含义

健康是健康权的客体,要阐述什么是健康权首先要明了什么是健康。《辞海》对健康下的定义是人身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而现代医学认为除此之外,健康应包括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即所谓的心理健康。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应具有法律概念应有的严格内涵。学者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健康如果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宜包括心理健康。因为健康作为健康权之客体,如果包括心理健康,会不适当地扩大健康权的内容及其保护范围。心理是指人的思想、感情等内心活动,它属于精神范畴。心理健康之损害,实际上就是精神之损害。而一般来说,侵犯其它具体人格如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也带给受害人精神之损害。如果将精神损害统统纳入健康权保护之范围,势必导致健康权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导致与其它具体人格权界限不清。因此,笔者以为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的内容,有欠妥当,用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代替健康权对心理健康予以保护,在理论及实践上最切实可行。因此,健康仅指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与健康的法律含义相适应,健康权也仅保护公民的生理健康,以公民的生理健康利益为内容。所谓健康权也就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群,仅为公民所享有,法人无所谓健康权。公民保持其生理机能的健康,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条件,公民的健康遭到损害,必然阻碍公民行使其他权利,也给公民人身带来巨大痛苦。通过保证公民享有健康权而对公民健康进行维护和救济,意义重大。

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的内容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

健康维护权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首先是指公民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保持自己健康,就是使自己的健康状况保持完好,可以通过提高生活水平,加强营养来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也可以通过体育锻炼等积极手段和措施维护个人健康。当公民胜利机能、功能出现不政策状态时,公民有权请求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医治,以遏制健康水平的下滑,恢复到健康状态。

健康维护权还包括自卫权。即当公民面临有可能侵犯自己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认为侵害时,有权采取各种正当的防卫措施或紧急避险措施,排除危险,制止侵害,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

健康维护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当公民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排除危险状态时,公民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援,或者排除危险。在侵害已成立后,公民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强制侵害人对己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予以赔偿。

总之,健康权就其性质而言是民法上的对世权,其权利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权利主体以外的其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主体之健康的义务。

劳动能力是健康权的另一项基本内容,它是指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劳动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能力对于社会及个人的重要意义。

劳动能力作为健康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权利人首先有权保有自己的劳动能力不丧失,并利用自己的劳动能力满足个人及社会的需要;权利人也有权通过学习等各种手段,发展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更多的财富;权利人的劳动能力遭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

侵犯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重合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根据造成公民身体伤害、造成公民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造成公民死亡的不同情况分为: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此外,造成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公民死亡的,对其扶养或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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