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有哪些法定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2 00:48:08 193 人看过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有哪些法定规定

1.投保人主动退保,退保后合同效力终止;

2.合同中止后2年,没有进行保单复效,这种情况下,合同效力也会终止;

3.保险合同到到期,此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4.在保障期间被保险人出险并发生了条款所列合同终止事项,比如身故理赔等。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1.投保人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

2.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3.保险人同意承保;

4.双方基于前述条件,达成书面协议;

5.其他条件。

三、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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