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一)申请书
2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项第二条:简化申报材料。在受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业务时,工商行政部门已登记核准的经营主体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商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6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申请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瑜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6997-->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瑜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79-->
20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曾婷、唐云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83-->
12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设立的要求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豫黔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6997-->
3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1.申请设立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设立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瑜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瑜
-->
1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厅窗口B058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文化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3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4
法定依据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一条:文化部将涉及演出、娱乐、网络文化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实施“先照后证”制度;第一条(三)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网络文化等经营单位设立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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