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武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7:20:10 20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3)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符合有关要求。

二、办理材料

按统一格式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

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自有用地用房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有食堂的必须提供。

无。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武江区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网址:http://wsbs.sgwjq.gov.cn)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韶关市教育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武江区教育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韶关市武江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武江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武江区新兴路19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武江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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