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将LV包作为楼盘广告模特手中的道具,房产开发商**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被****威登马利蒂公司告上法庭。今天(8月23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在楼盘广告中使用LV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2004年7月至10月,**公司和**公司在本市延安中路陕西路路口处的大楼上树立一块高300米,宽60米的户外广告牌,为其开发、经营的“国际丽都城”楼盘进行宣传,广告中间有一半蹲模特图像,模特手中拎一只印有“LV”字母及花形状图案提包。
“LV”商标注册人,著名奢侈品生产商****威登马利蒂公司得知此广告后,认为两房产开发商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LV”商标,利用“LV”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侵犯了**威登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两被告予以辩驳:广告中使用的并非“LV”商标,而是“LV”品牌手提包,该手提包仅是模特手中的一个道具,对被告的楼盘不具有任何标识作用。从整个广告版面来看,手提包上的“LV”图案远远小于广告中“国际丽都城”、开发商全称等字体,不会使消费者将**威登误认为楼盘提供者。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二中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长期经营才获得今天的声誉,原告的商标和商品也因此才成为时尚、高档的象征。两被告在明知“LV”手提包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巨幅广告中以近三分之一的比例和夺目的橙色突出模特和模特手中的“LV”包,以此吸引受众的视线,并进而通过“LV”手提包的知名度来提升其广告楼盘的品味,意在宣传出入其楼盘的都是手拎“LV”包的时尚、高贵人士,该楼盘同样时尚、高档。其将宣传行为建立在原告商品之上,系故意利用原告资源,不正当地获取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打破了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商标侵权部分,法院认为因被告使用的是“LV”包,而非单独的“LV”图案,而且从使用情况来看,包中的“LV”图案对广告中的楼盘没有任何商标性标识作用,该种使用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楼盘的开发者等产生混淆,故商标侵权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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