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宅基地空闲的,没有时间长短,可以由村集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回后重新分配给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者组织复垦后用于农业发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分配给农村公民建设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应当充分利用,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在下列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当宅基地被灭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也当然消失。该种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后的处理
因为失去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就有所不同。
(一)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
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当的补偿。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因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给以补偿。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
(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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