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对同一船(舱)不同收货人的大宗散装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谨慎处理,在卸船前召集各收货人商定计量分劈办法,交付货物时,应核对运单,发现货损货差的,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因港口经营人的过错,造成收货人提货不匀或货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汕头市升平区电力燃料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
被告:广州港务局黄埔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
1994年4月10日,燃料公司与江苏省江阴市燃料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江阴公司购买20,000吨大同混煤。按交通部计划安排,煤炭交由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所属船舶承运,从秦皇岛港运至广州黄埔港。5月10日,“红旗201”轮在秦皇岛港装煤炭18,812吨,收货单位共4个,其中燃料公司的大同混煤8,855吨;5月11日,“红旗205”轮在秦皇岛港装煤炭19,159吨,收货单位共9个,其中燃料公司的大同混煤6,096吨;6月20日,“红旗200”轮在秦皇岛港装煤炭18,740吨,收货单共9个,其中燃料公司的大同混煤1,160吨。上述三船所装煤炭重量均经船港双方水尺计量,其中燃料公司托运的大同混煤共16,111吨。
燃料公司分别于1994年5月20日、5月26日、7月2日与港务公司签订了三份卸载“红旗205”轮、“红旗201”轮、“红旗200”轮煤炭的《业务协议》,三份协议均约定卸货包干费每吨16.50元,货物免费堆存10天,货物进库4天后,港内转栈费用或压港期间货物转栈转港外堆放,所有转栈费用由燃料公司支付。“红旗205”轮于5月18日靠黄埔港码头卸货,燃料公司实际提货3,792.79吨,短少2,303.21吨:“红旗201”轮于5月20日靠黄埔港码头卸货,燃料公司实际提货6,214吨,短少2,641吨:“红旗200”轮于6月28日靠黄埔港码头卸货,燃料公司实际提货900吨,短少260吨。燃料公司共提货10,906.79吨,短少5,204.21吨。三艘船在卸货前,港务公司均未与船方进行水尺计量交接,亦未召集各有关收货人商定计量分劈方案。卸货后,港务公司按照《货物交接清单》记载的秦皇岛港装货数量在该单“实卸”栏内填写卸货数量(即装船时的数量)。
“红旗205”轮运载的煤炭卸下码头后,燃料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全部提走,因码头库场紧张,港务公司从5月27日起将存余的2,223.35吨煤炭转往海珠区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储运经营部经营的炮兵山场地堆存,燃料公司支付了70,035.53元转栈费。
燃料公司提货后,发现短少5,204.21吨,多次派员及书面要求给予补提。港务公司通知燃料公司:各船亏损由货主分摊,燃料公司货物短少2,723吨,应补提2,481吨;应补提的货物已被同船的其他收货人提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有关收货人分摊并退补;已向有关货主收回多提的465吨煤炭,应尽快安排提走,其余应退补部分,要求燃料公司派员与其一同向有关收货人商洽退补事宜;因不具备法定计量手段,无法核实到港整船货物的实际重量,只能按照港航交接清单填写的货物重量整船原来、原转、原交,港务公司对煤炭亏损不负任何经济责任。燃料公司以收回的465吨煤炭质量太差,且不属原船运载的煤炭为由拒绝补提,同时认为其与其他有关收货人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不便洽商退补事宜,未派员协同港务公司向有关收货人联系退补,只是在1995年9月10日提取了港务公司退补的大同混煤181吨。
1994年5月下旬广州地区煤炭市场价格每吨332.11元,1994年6月下旬广州地区煤炭市场价格每吨342元。
燃料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港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共203万元。
港务公司答辩认为:依照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煤炭短少应按比例由有关收货人分摊。燃料公司应补提的2,481吨煤炭,港务公司均已及时与有关货主联系协商,各货主同意把多提的部分退还,但燃料公司拒绝港务公司的处理意见,拒不与有关单位联系退补事宜,表明其根本没有诚意解决问题。因此导致煤炭退补问题久拖不结,责任应由燃料公司承担。另亏损的2,723吨煤炭,因港务公司卸船时不具备法定计量手段,无法核实到港整船货物的实际重量,只能按照港航交接清单中填写的货物重量整船原来、原转、原交。在交付中,装驳提运也不具备法定计量手段。因此,港务公司不能保证散装煤炭实际重量,对燃料公司的煤炭亏损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关于煤炭转栈问题。“红旗205”轮和“红旗201”轮的货物卸上码头后,港务公司多次向燃料公司联系催提,但燃料公司迟迟不来提货,以致影响了整个港口的作业安排。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将燃料公司存港的2,223吨煤炭于1994年5月27日至5月30日转往海珠区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储运经营部经营的炮兵山场地,该场地的距离没有超越双方商定的鱼珠煤场,没有因此增加燃料公司的费用。燃料公司在炮兵山提煤时,也未向港务公司提出过有关煤炭的质量问题,现突然提出质量下降和增加费用,要求赔偿,无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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