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6:13:18 30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本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九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应立即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十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平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明确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及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等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1.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

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

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

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独立性

2.1.1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

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

险。

2.1.2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

2.1.3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支配。

2.1.4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2.1.5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

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2.1.6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

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2.1.7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

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

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2.1.8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

本所鼓励公司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有),提高独立性。

第二节股东大会

2.2.1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

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

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

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2.2.3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

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

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2.2.4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5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

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

2.2.6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2.2.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

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本所鼓励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

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本所交易日召开,且现

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2.2.8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

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实行分类

表决,不仅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

东表决通过。

2.2.9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

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2.2.10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2.2.11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

实、准确答复。

2.2.12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

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2.2.13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

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2.2.14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

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2.2.1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

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三节董事会

2.3.1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3.2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

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2.3.3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

以上。

2.3.4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

2.3.5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

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

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

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2.3.6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

保存。

2.3.7董事会审议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应当以现场方

式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2.3.8《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

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

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

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

规定。

第四节监事会

2.4.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4.2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2.4.3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2.4.4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2.4.5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总体要求

3.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3.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

人,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

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3.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上市公司的职权牟

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

取不当利益。

3.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

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

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3.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3.1.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

或类似的业务。

3.1.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

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

3.1.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

议授权范围内行使。

3.1.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

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做好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上

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

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3.1.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

时参加本所的约见谈话,并按照本所要求按时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培训

和会议。

3.1.1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取消和收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性薪酬或独

立董事津贴建立相应的制度,并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

面承诺。

3.1.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3.1.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3.1.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上市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

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

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3.1.1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

事会秘书。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

提供相关资料。

3.1.18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

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3.1.1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

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

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1.2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

中,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恪尽职守,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

的正常进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和重组行为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应当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相关决策、措施应当公正、合理。

3.1.2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3.1.2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

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

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节任职与离职

3.2.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公开、公

平、公正、独立。

3.2.2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2.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3.2.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2.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

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3.2.6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

任。

3.2.7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等。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进行备案审核。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本

所可以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且

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

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3.2.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应当及时将离任后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

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本所收到有关材料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3.2.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

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

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3.2.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

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3.2.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任职(如继续

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

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

所报告。

3.2.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指引第3.2.3

条所列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除前款情形之外,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出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情形

的,相关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离职。

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

本节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本所同意,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3.2.13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

董事长、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3.2.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确

保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2.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

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3.3.1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

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

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

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3.3.2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3.3.3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3.3.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

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3.5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

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3.3.6董事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

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3.7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

平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

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

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3.3.8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

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3.3.9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

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

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

担保。

3.3.10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

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

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3.3.11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

改变、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3.3.12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

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

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3.3.13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3.14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

经营权等与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

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3.3.15董事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3.16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上

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3.3.17董事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

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3.3.18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充分

调查收购或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

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审慎评估收购或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3.3.19董事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关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

合理性,方案是否与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

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3.3.20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融

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

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

理性。

3.3.21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

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遗

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

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上市公司报告期

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

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

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3.3.22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董事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

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

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

预期目标。

3.3.23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上市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

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本所报告。

3.3.2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

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

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3.3.25董事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

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

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

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

3.3.26董事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

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3.3.27董事应当监督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

内部制度建设,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

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或者不熟悉相关业务为由推卸责任。

3.3.28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

机构报告。

第四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3.4.1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3.4.2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

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

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

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3.4.3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上市公司经营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

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3.4.4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

3.4.5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

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3.4.6董事长在接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4.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

致歉声明:

(一)董事长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的。

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3.5.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

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3.5.2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3.5.3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3.5.4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3.5.5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

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5.6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

天的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本所报告。

3.5.7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

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

用。本所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

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3.5.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本

所及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

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

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5.9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

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3.5.10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和本所报告。

3.5.11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本所可随

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3.5.12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本所鼓励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项基金,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费用,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专项基金的设立及使用情况。

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3.6.1监事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3.6.2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3.6.3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6.4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

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

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3.6.5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3.6.6监事审议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参照本章第三节董事对重大事

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3.7.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

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

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第3.3.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3.7.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

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

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

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7.3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章第三节

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3.8.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

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3.8.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8.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3.8.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

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

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8.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保证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8.6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

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8.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8.8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

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8.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3.8.10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3.8.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3.8.12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8.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

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

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本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

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

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3.8.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本所

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

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

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

者披露的,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3.8.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

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3.8.1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8.17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

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

份。

3.8.1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指引第3.8.14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节总体要求

4.1.1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4.1.2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1.3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

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本所

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

复本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4.1.4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4.1.5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

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4.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

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4.1.7在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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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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