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下列标准来认定:行为人以侮辱、诽谤他人为目的,实施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行为,导致受损人社会名誉降低的,即可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来我家玩引发名誉权纠纷
善良好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空到我家来玩玩”,这本是人们日常极为普通的一句客套话。但是,一个女性如果将这句话发送到一个男性手机上,恰好又被男性的老婆看到了,会是怎样的结果
2005年12月20日,通州市法院对一起因“暧昧短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元,医药费等损失500余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异性互通交友短信
小玲与勇-军同住通州市的某一个小镇,都已结婚生子。由于同为一个镇上的人,两人早已相识,但仅限于见面打个招呼而已。一日,勇-军上街买菜,恰巧遇见小玲正在路边用手机打电话,勇-军见小玲买的手机式样不错,心想自己的手机用的时间也不短了,式样也落伍了,也该升级换代了,就停下来问小玲手机是什么款式的,铃声是否大小玲便告诉勇-军这手机铃声不错,并拿了勇-军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让勇-军听听其手机的铃声。
由于小玲用勇-军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小玲的手机号码就留在了勇-军的手机上。勇-军为便于双方今后的联系,将小玲的手机号码保存了下来。由于勇-军经常外出做生意,办完事后常常觉得无聊,喜欢把玩手机。一次无聊之际,便发了一条问候短信给小玲。小玲见相识的人发来短信,出于礼貌,也回了个短信,两人从此便常常以短信互致问候。勇-军也喜欢将一些心烦的事通过短信告诉小玲,小玲往往能够通过短信为勇-军解忧,由此,两人成了能够互诉衷肠的异性朋友。
“来我家玩”埋下祸根
2005年国庆,勇-军从外地出差回家,并将此事通过短信告诉了小玲,小玲在回信中,顺便叫勇-军有空到她家来玩。勇-军并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心想与小玲并无什么不正当的关系,也就没有将此短信从手机上删除。一次勇-军外出没有将手机带在身上,勇-军的老婆小梅发现老公的手机忘在了家中,随手查看了一下老公的手机。由于勇-军将小玲的手机号码存储在手机中,小玲发来的短信显示的是名字。小梅发现老公手机中有小玲发来的短信,出于好奇心理,即打开查看,一看竟是小玲邀请其老公到她家去玩的短信,小玲的老公常年在外,这不是在勾引自己的老公吗小梅一下子气得差点要吐血。
气急败坏的小梅立即上街找到小玲,在小玲居住的楼下遇到小玲。小玲正和保姆准备回家,小梅突然扑向小玲,用手抓住小玲头发,用脚踢小玲的身体,口中用不堪入耳的脏话谩骂小玲,辱骂小玲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玲被突然降临的伤害惊呆了,后经他人劝阻,小梅才被劝开。小玲于次日到南通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花去医疗费330元。2005年11月,小玲因头晕、心慌、失眠,又到通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神经官能症,局部软组织伤”,并怀疑患有“抑郁症”,共花去医疗费2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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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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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3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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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名字带有行使名誉权的纠纷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07具体按照起诉金额确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其中第二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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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07我认为不构成侵权,报纸上刊登的时候也是充分考虑到是否构成侵权所以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手段。新闻报道只要没有歪曲事实,仅仅就事情本身发表言论,是不够侵权的。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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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行为应如何认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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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0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