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它的设立成为玉环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也是玉环工商局在创新消费维权机制上的一大突破,并开创全省先河,对玉环工商局及消协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具体体现有三:
一是诉讼效率更快。近年来玉环县消费者权益纠纷日益增多,2002年774件,2003年5月份已逾400起,同样消费诉讼也逐年增多,而原消费诉讼请求是由民事审判庭或经济审判庭受理,视立案时间而定,而该庭的成立,较大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案时间上的缺陷,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更为及时有效。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庭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件均要高度重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积极配合,搞好协作。立案庭要按照简便、快捷的要求,随诉随立,即送即传,简化传唤程序,简化排期程序。执行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要快速执行。
二是消协和法庭工作职责更明确。在法庭工作职责中明确规定要加强与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作配合机制,搞好民事诉讼程序与消费者协会调解的衔接。同时,为进一步协调双方之间工作衔接,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使消费者协会更好地履行支持消费者起诉的职责,经协商讨论,双方已形成工作纪要八条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双方职责。
三是消费者权益获得更大限度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设在民事审判第一庭,由一名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兼任负责人,成员由法院人员以及2名县消协人员担任陪审员,同时规定文件发布之日起,该院受理的消费纠纷统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理;明确受案范围,除经营者为原告的消费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外,其它共14类消费纠纷均在受案范围内,从而在较广范围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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