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21:34:31 216 人看过

要求必须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还须主动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要求为前提,而是保险人应强制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于不履行上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投保人的告知形式规定是什么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规定是《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免责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约定免责条款的方式是:

1、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即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

3、提出免责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尽到应尽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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