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集团;第二,人格独立。所谓人格独立,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有限责任、独立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这种独立人格使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了资本集中和投资激励的作用。可以说,公司制是目前最适合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经济主体形式。公司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其重要性已达到“公司的规范性和性质一旦发生剧烈变化,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自美国学者里尔的《公司权力与社会责任》)。然而,公司的人格独立性也常常被滥用为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工具。这种滥用表现为:当公司用户是或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用户以公司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不应以承担公司责任为辩护,拒绝承担责任,企图逃避法律或义务,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混乱,尤其是几次“公司热”造成的严重后遗症,而我国立法的空白,使执法人员难以制止和惩治公司的滥用行为,这实际上有助于公司利用各种各样的行为逃避法律和逃避债务,中国企业法人人格的滥用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极大地影响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法律保护的形式多种多样。本文主要研究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执行和债务的情形。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人格滥用主要有以下表现:(1)公司人格先天缺陷。主要表现为:创始人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无法人财产;或者借用、划拨验资资金,取得法人资格后提取。这些所谓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法人资格是虚假的
(2)关联企业和承包企业。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联营企业和承包企业,由于我国过去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类型,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在税收、贷款、经营范围等方面有较多的优惠政策,附属承包商认为他们可以免费得到一些东西。在挂靠承包活动中,挂靠承包企业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关联方和承包方以关联方和承包方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关联方和承包方受关联方和承包方的控制。一旦需要承担责任,关联方和承包方就以公司独立人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当公司被关联方或承包方承担责任时,就丧失了独立人格,没有独立财产,没有意思自治。它已成为党政机关所属公司和承包商的工具。尽管我国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设立公司和企业,但我国仍有许多企业没有与党政机关脱钩。即使表面上已经脱钩,但这些企业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仍然与党政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甚至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党政机关的化身,如某市(县、镇、镇)党政机关,镇)那随处可见的村级经济开发公司。这些公司既没有独立的公司财产,也不能实现自治,也不具备独立人格的特征。需要承担责任的,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然而,幕后制造“老大”的党政机关只是袖手旁观,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虚构股东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组成,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能否成立公司并依法取得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是理论界争议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实践也存在分歧。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公司必须是集团法人,必须由一个以上的股东共同经营。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由一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制度。这主要是基于一人公司容易被操纵,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容易混淆的考虑。目前,为获得优惠政策(如假中外合资),或获得公司地位,虚拟股东设立的公司很多。由于这些公司本质上只有一个股东,其法人人格容易与股东人格相混淆。一旦他们感到困惑,他们的公司人格就会失去独立性。股东的民事诉讼由所使用的公司承担,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是指具有控制权的股东在设立多个公司时,公司的人格处于混合状态,如俗称的“一套人,几个品牌”的公司。这类公司通常的逃债方式是一家公司负债,即将负债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另一家公司,空壳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6)个人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承包人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巨额预付款,并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个人消费。从表面上看,这些行为是企业的行为而不是个人的行为,应该是企业法人的责任而不是个人的责任。事实上,法人人格已经被滥用,成为个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
以上情况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法院执行中是大量存在的。由于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表面合法性,受害人往往无所事事,这使得法院的执行法官既痛恨又无能为力。如何采取对策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适用从以上滥用公司的情形来看,如果坚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承认公司形式使用的表面现象,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违背社会正义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寻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美国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提出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完善了公司制度。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英美法系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当公司形式被他人操纵,实际上丧失了人格独立性,被用来逃避法律或义务时,法律将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形态,并要求其控制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并没有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特征,相反,它严格遵循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内涵,因为被否认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被控制和利用的公司,其独立性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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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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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09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有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公司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行为条件,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危害后果,股东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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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1⒈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法人人格 ⒉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⒊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⒋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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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26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