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物的概念是指根据失物人的意志而不是暂时丧失的财产。遗失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拾得人不必具有行为能力。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灭失的问题。失物不是无主的财产,而是失主已经失去占有权而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至于占有权的丧失,则有各种不同。一般来说,财产所有人因某种原因而丧失财产;也有其他情况,如直接占有人丧失财产。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说,它是遗失物。另一个例子是,如果没有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放弃了该物,因为他缺乏意志能力,所有权的放弃就不会成立。但是,为了安全或者其他考虑,物主将物埋在土地上或者放在某个秘密的地方。此时,物主并没有失去对该物的占有,所以它不是一个遗失物。如果主人由于年龄的原因忘记了在哪里,那就是埋藏物或隐藏物。返还遗失物原则上可以行使下列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返还财产权、追偿遗失物权、返还占有权和返还不当得利权。本文以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遗失物关系中返还权的基础、性质、功能、主体构成和行使条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本文着重论述了遗失物所有人行使返还权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限制,以及遗失物占有人如何利用占有行为和占有行为寻求占有保护。
2。答辩权的价值功能主要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财产所有权。这与一般动产善意取得所体现的以牺牲原所有权为代价保护财产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不同。答辩请求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理论上,一般将其视为一种形成权,其功能是恢复盗窃或者灭失前的法律关系,使第三人在善意取得的条件下,对转移时立即取得的赃物、灭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因其他原因消灭行使请求权,从而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
民法中关于遗失物的规定很多。比如,民法上的取回原则是什么,就是其中之一。获得失物的方法很多。基于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失物所有人应当返还属于他人的物品,否则容易侵犯他人的物权,甚至触犯法律。
当您丢失动产时,首先要注意您是否有相关的所有权证明。一旦你找到失物招领人并发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你的利益是可行的。如果您正在为失物所有权而挣扎,欢迎您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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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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