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办什么手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55:22 481 人看过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哪些手续。因此,土地使用者在初步选定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看是否符合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土局令第7号)的要求。

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止期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用地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并准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施工部门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业用地转让或者依法取得征地批准后,市、县在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利用单位持选址意见向同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利用预审,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土地利用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已经预审的项目,需要对建设项目用地和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提出预审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初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规划选址、规划用地总规模和类型、补充耕地初步规划;

3。拟批准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结合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涉及秘密军事项目或者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初审申请或者收到移交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的,经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

[第四步]

用地单位向建设部、环保局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银行批复缴纳审批费。

一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按照《建设项目(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步]

用地单位持上述批准文件,向原国土资源预审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供地等规划,分为不同类型,报国务院人民政府批准所有级别。

对于能源、交通、水利、矿业、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经批准的,仍按原规定报批;实施后,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建设项目,还将涉及,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不需要编制补充耕地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没有必要制定征地计划。下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占用土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规划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利用年限分批使用。5。基本农田应当征用。6。基本农田应当征用耕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

7。其他70多公顷土地需要征用。

[第七步]

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农用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用地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政府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也可以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的用地单位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款。国家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苗木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的。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地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人均在征地前占用耕地数量计算。

每个待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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