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20:41 177 人看过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一个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有可能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什么叫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呢?对此,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是司法考试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考点。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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