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次交易合同中救济的方法如下: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备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中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2、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分期付款出卖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贷款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出租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6、出租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承租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0、承租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1、出租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2、定作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3、承揽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14、定作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5、托运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6、技术开发当事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7、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合同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合同当事人有定金约定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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