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六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4:07 480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文号:国土资厅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2006-3-9

执行日期:2006-3-9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在北京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区,对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第六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此次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2005年全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发现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地和单位、个人依法用地的观念,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检查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部督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地方自查为主,部督查为辅,检查结果由部予以验收。自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组织有关业务司局组成督查组到有关省(城市)进行督查。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以下简称卫片)反映的有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三)检查内容

检查按照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卫片图斑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用地审批是否合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对卫片图斑监测到的土地违法问题通过动态巡查是否予以发现等情况,部督查还包括对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到及时处理等内容。

(四)检查时间

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06年3月初至6月底为地方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并报部执法监察局。9月30日前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

部将于2006年6月下旬开始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10月上旬进行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督查工作。涉及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除应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外,还要以执法监察和地籍管理部门为主,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土地规划等部门参加,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卫片执法检查涉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涉及的业务部门要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图斑涉及地块的外业核查测量;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部门负责对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和供地进行审核;规划部门负责对地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关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适当调整。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地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组织实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部的卫片执法检查和数据汇总分析工作顺利进行,各地须按时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按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报检查成果报告和汇总分析报告。各地要仔细研究和准确理解填表说明和各项指标含义,正确、认真填写汇总报表,不得人为修改统计数据和报表栏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各地报部的检查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报告不仅要进行数据汇总,而且要有分析。要研究当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土地违法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对土地违法性质的认定,要严格按照部执法监察局培训时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非法批地、管地、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法批地、用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用地,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圈占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等土地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及时予以立案,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干扰,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依法处理到位。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切忌执法检查走过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出现重检查、轻处理,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现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有关违法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对应依法处理而有关地方不予处理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报请国土资源部予以调查处理。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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