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六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4:07 480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文号:国土资厅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2006-3-9

执行日期:2006-3-9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在北京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区,对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第六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此次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2005年全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发现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地和单位、个人依法用地的观念,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检查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部督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地方自查为主,部督查为辅,检查结果由部予以验收。自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组织有关业务司局组成督查组到有关省(城市)进行督查。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以下简称卫片)反映的有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三)检查内容

检查按照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卫片图斑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用地审批是否合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对卫片图斑监测到的土地违法问题通过动态巡查是否予以发现等情况,部督查还包括对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到及时处理等内容。

(四)检查时间

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06年3月初至6月底为地方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并报部执法监察局。9月30日前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

部将于2006年6月下旬开始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10月上旬进行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督查工作。涉及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除应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外,还要以执法监察和地籍管理部门为主,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土地规划等部门参加,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卫片执法检查涉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涉及的业务部门要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图斑涉及地块的外业核查测量;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部门负责对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和供地进行审核;规划部门负责对地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关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适当调整。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地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组织实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部的卫片执法检查和数据汇总分析工作顺利进行,各地须按时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按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报检查成果报告和汇总分析报告。各地要仔细研究和准确理解填表说明和各项指标含义,正确、认真填写汇总报表,不得人为修改统计数据和报表栏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各地报部的检查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报告不仅要进行数据汇总,而且要有分析。要研究当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土地违法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对土地违法性质的认定,要严格按照部执法监察局培训时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非法批地、管地、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法批地、用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用地,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圈占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等土地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及时予以立案,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干扰,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依法处理到位。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切忌执法检查走过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出现重检查、轻处理,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现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有关违法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对应依法处理而有关地方不予处理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报请国土资源部予以调查处理。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1: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为了做好2006年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负责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推荐工作。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填写说明要求填写推荐书,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二、推荐指标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三、推荐材料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同时还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
    2023-04-22
    459人看过
  • 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9-14【实施日期】2001-9-14【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文号】计价检[2001]1743号计价检[2001]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群众负担,创造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对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2000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9年。二、检查的具体内容(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历次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
    2023-06-10
    379人看过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川府发(2007)2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和意义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是我市一项重大的市情调查工作,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和土地权利情况。调查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搞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
    2023-04-22
    44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44号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限和范围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检查重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二、检查内容(一
    2023-06-07
    443人看过
  • 关于开展技术辅助人员中级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3-1-1院属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一院两制”的办院方针,做好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显得极为重要,特别是各单位的初级技术辅助人员长期竖持一线工作,是完成基础研究、高技术跟踪和应用开发工作不可少的一支力量。由于他们整天忙于具体实验技术工作,业务水平的提高受到很多限制,直接影响到出成果、出人才。据调查,这些同志工作努力,有上进心,由于缺乏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独立地、创造性地完成技术辅助工作有一定困难。按照国家关于全员培训的方针,决定对全院所(厂、公司)实验室、车间的初级技术辅助人员(包括实验室工人)进行中级技术培训。一、培训的目标和对象1.目标开展技术辅助人员的中级技术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初级技术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领域或课题实验研究方法、手段,对实验结果进行初步分析,逐步达到能独立进行技术辅助工作。2.对
    2023-06-10
    369人看过
  •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集中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司法厅文号:川司法发[2005]28号发布日期:2005-2-28执行日期:2005-2-28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省司法厅决定集中在2005年3月下旬至5月中旬,对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等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关于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一)时间:2005年3月下旬至5月中旬。(二)执法检查机关和对象:执法检查机关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州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州司法局负责检查,省司法厅进行抽查;省直鉴定司法机构的检查,由省司法厅负责。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经省司法厅批准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2023-06-06
    129人看过
  •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管理的各地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的基本情况、改革发展情况及其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调查地勘单位基本情况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在本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及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按附件1、2、3、4的要求,汇总2005年末和200
    2023-06-10
    24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一九九○年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进行土地调查科技成果表彰奖励活动。评审内容、要求、等级标准和奖励仍按我局(1988)国土(籍)字第125号文规定执行。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评奖单位和条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属于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县,必须完成一个乡的登记发证工作,不属于登记发证试点的,土地详查数据按村汇总后,必须由村、场校核,并在土地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城镇地籍调查,在完成一个县级区的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须完成一个街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城市土地分等定级,以完成建成区整体为单位评奖。县和县级市辖区内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地籍调查评奖单位,可以按完成一个建制镇为单位评奖,也可以待全县(市)内集镇全部完成后参加评奖,但一个县(市)只允许以其中一种形式参加评一次奖。二、申报比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
    2023-06-10
    233人看过
  • 证监会关于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证监会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2000)29号《期货金管理状况;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有关财务内容的会计期限截至2000年9月30日。二、检查方式采用公司自查和派出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自查阶段由公司自行对照《条例》、《办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填写执法检查表(附后),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自纠。派出机构检查以大区为单位实施交叉检查。大区内各特派办分管期货业务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由大区办分管期货业务的负责人为组长,对交叉检查有关事宜进行协调、部署。异地交叉检查由各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情况确定。三、检查时间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公司自查应当在11月1日-11月10日间完成;派出机构检查时间为11月11日至11月30日,各派出机构要尽快将检查表发至辖区内所有期货经纪公司并督促期货经纪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根据检查情况,对期货经纪公司的
    2023-06-06
    319人看过
  • 关于组织开展第八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第八届中华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届表彰活动将扩大规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表彰20名“大奖”获得者、300名“能手”和100家“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二、“大奖”候选人原则上从历届“能手”中推荐。“能手”候选人仍然从已取得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中推荐产生。三、“大奖”候选人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推荐。每一地区、部门可推荐1-2名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有创新的人员参加“大奖”评选:“能手”按2:1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每一地区
    2023-04-22
    18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我部199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配合今年5月份将在全国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现决定在4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全国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以贯彻《劳动法》为主线,深入推动安全普法教育。提高建筑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安全意识,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查体制。检查重点为:(一)针对全国建筑工地普遍存在脏、乱、差的状况,这次检查要对工地场容场貌从严要求,不符合文明生产的,必须限期整顿,达到显著的实际效果。(二)围绕建筑施工中,高处附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突发、高发的严重状况,重点检查在措施、工序、施工方面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狠抓施工现场危险源点的控制,治理事故隐患,保障安全。(三)抓好对成建制乡镇建筑企
    2023-04-22
    478人看过
  •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扩大面征缴和两个确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9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巩固两个确保,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大面征缴和两个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厅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两个确保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重点检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和欠费大户,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情况(包括落实调整待遇标准情况);企业、社会、财政三方面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虚报、冒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况;企业执行下岗职工进中心和再就业政策的情况;用人单位重点是城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
    2023-04-25
    392人看过
  • 关于开展金土工程数据整合成果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信办发〔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关于开展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08号)对数据整合建库进度的要求,各省(区市)、试点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2007年5月底完成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基础数据库数据整合工作。为保证数据质量,部金土工程办公室组织对完成的数据整合成果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各省(区市)厅(局)在数据检查日程安排的时间之前,要对省本级及所属试点城市完成的数据整合成果进行初检;(二)各省(区市)厅(局)按照数据检查日程安排参加数据检查验收会;(三)部金土工程办公室根据“数据整合建库的任务与要求”和“国土资源数据库整合技术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地的数据整合成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发改价检[2010]1994号发布日期:2010-9-1执行日期:2010-9-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部署(一)专项检查
    2023-06-07
    410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监察机关应当怎样开展检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6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 关于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1
      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立项批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竣工图; (6)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7)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及公建配套项目所在部位的说明; (8)地名委命名文件及派出所门牌号编排证明; (9)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资料接收
    • 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技术侦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20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二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二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并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案件。
    • 执法部门通知业主迎接检查应该用什么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8
      执法部门通知业主迎接检查可以采取口头通知与书面通知等方式,但是个人建议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稳妥些,可以有效避免口头通知没有证据,让少数业主专空子
    • 机动车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技术检验应从哪一年开始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