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派生诉讼的二种情形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0:00:22 256 人看过

因企业破产而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通常人数较多,难免会发生因债权数额、性质、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异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债权性质分类可以分别提起独立的诉讼。一般又可分为二种情形:

1、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确认之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由于原企业在记载职工工资等债务方面可能存在误差、遗漏以及情况变化等方面原因,管理人根据原企业的记载情况而制作的清单可能存在误差或错误,如没有一个相应的救济程序,就会发生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因此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与破产企业间因侵权或交易等行为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破产法试行及有关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债权申报及异议,采取的是清算组审查,人民法院确定的程序,债权人会议对于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①现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则赋予了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异议的诉权,既保证了破产案件“破”的严谨,又确保了破产财产“分”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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