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的含义虽然明确,但是在现实中却非常难界定。因为,临床医学非常的专业及复杂,每个患者自身的情况又不一样,就算是同一种疾病也存在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疾病的不同阶段治疗的方法也不同。一般情况,对“过度医疗”的判定准则就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的过程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过程中是否产生预防的作用,是否真的减轻了患者的痛苦,是否真的可以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还有几个附加的额外条件就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可以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可以承受,治疗中是否可以体现病人的权利。
过度医疗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介入治疗等)、过度护理。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认定是:
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的我国医疗事故的情形的,此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患者的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等,此时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医疗环境的稳定。
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社会方面因素
(1)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个人对医疗费用承担能力低下,是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
(2)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者及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
(3)社会法制观念薄弱。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3、未说明可能之后遗症和药物副作用
这项原因其实也属于医患双方对于愈后认知的差距,医师在进行治疗之前,并未向病人说明或详细解释可能产生之后遗症,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状后,产生出后遗症时,病人无法接受,进而引发纠纷。
有些药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极少的病人会发生,医师在用药时,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后,病人反而拒绝服用的情况,因而没有告知病人这些药物的副作用,当病人有严重的副作用产生,自然怪罪医师。
4、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
(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以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
(4)更为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
(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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