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主要包括共同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介绍如下:
1。所谓共有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不属于合伙人本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即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它还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谓的其他规定,是指退伙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入。共同经营是合伙的重要特征,合伙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第一,合伙事务的决策权。重大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可以由业务执行人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但是,合伙合同中可以有不同的约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动产的处分、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等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决定其他事务的方式是协商一致,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这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合伙企业的事务一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处理。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此时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三,监督检查权。合伙事务执行人成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另外,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单独执行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最后,查阅账簿。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账簿,以便在合伙企业决议中作出正确判断。要求利润分配。不言而喻,合伙人组建和经营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2)合伙人的主要义务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出资是合伙人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出资,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他们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当指出,每一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所作的实际出资,是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没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不仅是合伙人的义务,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企业执行人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普通合伙人查阅账簿,监督检查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这些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分担损失的义务。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是合伙制的共同特点。既然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的财产,他们也应该分担合伙企业的损失。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企业损失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和对内承担比例责任。至于合伙人分担亏损的比例,上面已经提到了。这里介绍了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所谓的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仅为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时,合伙人应当偿还全部债务,而不只是按比例承担的部分。那么,他就可以获得向其他合伙人索赔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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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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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27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进行外部财产转让不仅涉及到财产份额的变化而且涉及到合伙人的变更。 根据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只有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才能与接受转让的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如果有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合伙企业就无法形成人合,无法达到共同经营的目的。所以,对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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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重庆在线咨询 2023-01-20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进行外部财产转让不仅涉及到财产份额的变化而且涉及到合伙人的变更。 根据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只有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才能与接受转让的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如果有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合伙企业就无法形成人合,无法达到共同经营的目的。 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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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6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进行外部财产转让不仅涉及到财产份额的变化而且涉及到合伙人的变更。 根据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只有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才能与接受转让的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如果有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合伙企业就无法形成人合,无法达到共同经营的目的。 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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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怎么样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5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进行外部财产转让不仅涉及到财产份额的变化而且涉及到合伙人的变更。 根据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只有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才能与接受转让的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如果有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合伙企业就无法形成人合,无法达到共同经营的目的。 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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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股份优先购买权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25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而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优先购买权制度。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以“同等条件”为前提。也就是说,“优先”并非指受让条件上的优惠,而仅指同等条件下股东在受让顺序上的占先。对于“同等条件”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