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9:31:00 341 人看过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规定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和确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但是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同时,对《宪法》赋予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以《法庭规则》的方式却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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