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9:43:09 456 人看过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抵押车被盗谁承担责任

抵押车被盗的,抵押机构有过错的,由保管抵押车的一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抵押车被盗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1)盗窃属于刑事案件,应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2)要求抵押机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

但是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包含双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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