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学生滑雪,学生撞伤他人学校怎么承担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44:12 154 人看过

学校组织学生滑雪学生撞伤他人学校如何担责

学校若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该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滑雪,学生撞伤他人学校怎么承担责任

这是典型的在校学生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其审理难点主要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侵权、被侵权人过错和学校责任认定等问题。学校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首先认定幼儿或者学校是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1日 01: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责任相关文章
  • 课间学生受伤学校承担次责
    今年年初,在济南章丘一小学课间操时间内,该校的三年级学生乐乐(化名)和同学小强、小斌、小东四人一起玩骑马打仗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小强背着乐乐,小斌则在后面背着小东。当四个孩子走到离教室门口一米处时,几个孩子开始嬉闹起来,玩起了打仗游戏,期间,在双方纠缠过程中小强用腿绊倒了小斌,小斌站立不稳,抓住了乐乐,几个人在摇摇晃晃中几乎同时歪倒在地。然而,摔倒后,其他孩子都没事,唯独乐乐起不来了,因为他的腿在摔倒过程中被压断了事发后,学校老师闻讯赶来赶忙送乐乐去了医院治疗,经诊断乐乐的伤势为右胫腓骨骨折,住院9天。出院后,乐乐的家长找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伤情鉴定,经鉴定乐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乐乐家长在协商未果后将当时和乐乐一起嬉闹的几名同学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4607.98元、残疾赔偿金32610元、鉴定费1000元、护理费51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500元、拐杖费
    2023-06-06
    327人看过
  • 学生在学校遭受伤害,什么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
    2023-05-03
    240人看过
  • 学校能否对学生在学校的意外事故承担责任?
    孩子门牙在学校磕断了学校有责任。孩子在学校受伤如果是由于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则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受伤的,则学校能够证明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则学校没有责任,反之学校也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学校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则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孩子在学校打架怎么解决孩子在学校打架的解决方法:如果是小打小闹,予以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就可以考虑给学生警告等处分,如果学生打架甚至导致了对方人身损害,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让侵害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打架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应当依法处理,并且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作为学生的临时监护人也需要对打架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2023-07-14
    70人看过
  • 学生互殴,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
    孩子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孩子在学校摔伤,责任该谁来承担孩子在学校受伤,如果是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上述职责的,则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
    2023-07-15
    342人看过
  • 学校学生摔伤谁负责责任
    学生在学校摔伤学校负责,但学校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监管义务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老师擅离致学生摔伤学校被判赔偿体育课上,老师擅离职守,小学生从双杠上掉下来摔伤,学校拒绝赔偿。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学校承担学生吴某伤后损失31605.39元,余下的4211.71元由吴某的监护人承担今年12岁的吴某是山东省莒南县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10年5月6日11时许,吴某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体育教师让学生跑步后自由活动,吴某等同学在小树旁边玩,一个女体育教师发现学生在双杠附近玩,就在双杠上给部分学生作示范,接着让学生一个一个的上去做,地面没有垫子,期间该女体育教师离开,学生仍在练习双杠,吴某最后一个上双杠,
    2023-07-29
    496人看过
  • 学生被校外人员打伤学校也要担责
    案情回放:小东(17岁)是北京某职业学校的寄读学生,2008年12月他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北京另一职业学校的少女小甜(17岁),两人迅速恋爱,然后在校外租房同居。2009年3月10日下午,小甜的前男友黄某突然闯进二人的租住的房屋,小甜与对方发生争吵。黄某遂用刀将小东和小甜刺成重伤。当晚,黄某被警方抓获。事发后,小东的父亲刘某发现,儿子小东不仅在事发前一直没回学校,而且平时经常不到学校上课。刘某遂以校方对尚未成年的儿子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为由要求校方赔偿20万元。经法院多次调解,学校认识到自己负有监管不力之责,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校方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法官讲法:此案是一个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虽然此案是调解结案,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
    2023-06-08
    497人看过
  • 签完学校家长安全责任书学生在校受伤学校要担责吗
    一、签完学校家长安全责任书学生在校受伤学校要担责吗?签完学校家长安全责任书,学生在校受伤的,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2023-04-16
    374人看过
  • 学生在学校发生冲突,谁来承担责任?
    小孩在学校打架的,学校负主要责任,家长承担连带责任。而学校如实履行监护义务,孩子打架受伤的,家长就是责任承担方。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小孩打架导致受伤怎么办(一)小孩打架造成一方受伤的,由小孩监护人也就是家长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二)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2023-07-18
    221人看过
  • 校外人员在校内打伤学生,学校有责任吗
    校外人员在校内打伤学生学校是否有责任多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以及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校园伤害事故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
    2023-06-13
    292人看过
  • 学生军训摔伤学校担主责
    问:陈女士的女儿彤彤今年考上某重点中学,前不久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入学军训。训练的第二天下午,彤彤在站军姿时晕倒,摔在水泥地上,造成下颌骨骨折,至今仍住院治疗,已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学校除最初入院时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外,未再给付其他赔偿。学校有关领导表示,彤彤在训练时晕倒是个人身体原因,晕倒后摔伤属意外事件,事发后学校已经第一时间将她送到附近的医院治疗,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说法对吗?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在管理中是否存在过错。彤彤晕倒虽为其个人身体原因所致,但军训本身训练强度较大,学校应当对学生在训练中因特殊体质、
    2023-06-06
    251人看过
  • 学校组织春游孩一推女孩摔下滑梯男孩家长和学校要承担责任
    学校组织春游孩一推女孩摔下滑梯男孩家长和学校要承担责任案例介绍:外出春游,9岁的小甜从滑梯上摔下。好几个小朋友说,是男孩小磊在催,还推了一下。于是,小甜的父母将学校和小磊的父母告上法庭。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判决,小磊的父母和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学校组织春游孩一推女孩摔下滑梯男孩家长和学校要承担责任案例介绍:外出春游,9岁的小甜从滑梯上摔下。好几个小朋友说,是男孩小磊在催,还推了一下。于是,小甜的父母将学校和小磊的父母告上法庭。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判决,小磊的父母和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小甜和小磊是余杭区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两人同班。去年4月,学校组织一、二年级学生到安吉竹博园春游。那天下午1点多,小朋友们在园内的游乐园里活动。小甜和小磊都在玩滑梯,小甜排在小磊前面。看着前面的小朋友一个个往下滑,排在后面的小磊急了。快轮到自己了,小磊已等不及,“快点快点”,他一边喊,一边推前面的小朋友。这时
    2023-06-08
    209人看过
  • 学生溺亡学校担责30%
    小学四年级寄宿生小超(化名),周日参加完学校的志愿爱心活动后,没有回家而是与其他同学到邕江边玩耍,结果不慎溺亡。小超的父母,将学校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索赔近40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小超周日属于在家休息时间,可由于学校在组织活动过程中,未能与其家长做好接送衔接工作,学校有过错。2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学生家长10万多元。10岁的小超是江南区某实验学校四年级寄宿生。去年6月12日是星期日,小超本来在家休息,可当天上午学校组织爱心志愿者活动,小超也参加了。活动结束后,小超没有回家,而是和同学一起玩耍。当天下午,小超与两名同学脱光衣裤牵手在邕江边玩,突然一起陷入河中深坑,其他两名同学挣扎着游到岸边,小超却被水冲走。等小超被发现时,已经溺亡。一直到第二天派出所找到学校时,学校老师才知道小超出事了,这才通知小超的父母。小超的父母认为,小超是寄宿生,是学校没管理好,对小超的死亡负
    2023-06-06
    245人看过
  • 学生在校期间,哪些情况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学生不在校期间是否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哪些情况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学生不在校期间是否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如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或者遭遇侵权,是不需要学校承担责任的:(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内取得相关证明的;(二)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学生在校期间,哪些情况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学生不在校期间是否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如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或者遭遇侵权,是不需要学校承担责任的:(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内取得相关证明的;(二)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三)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其教职工已经履行本条例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因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学生不再校期间,学校是否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学生在上
    2023-06-08
    434人看过
  • 学生在学校里被流浪狗咬伤了,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学校里一般不会出现攻击性强的动物,因此如果孩子是在学校被咬伤的,无论如何学校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除非学校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了其已经进了全部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时候,学校才有可能不承担责任。律师补充:侵权责任的四要件1、行为人有损害行为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3、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2023-05-06
    48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更多>

    #侵权责任
    相关咨询
    • 学生在学校组织或本校组织的校内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学校承担什么责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8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仿亡,谁承担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 学生水滑倒学校是否担责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0
      如果你弟弟不满10周岁,则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你弟弟10周岁以上,我们能证明学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构成侵权,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未尽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表现可能有:1致害物——开水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摆放问题等;2滑倒是因为学校地板本身原因或有水未及时擦干等。 如果侵权成立,则学校可能承担全责。 希望你的弟弟早日康复,权益
    • 学生撞学生学校有责任问法律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2
      要看学生的年龄有多大,如果是小学生,学校的管理义务较大,自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高中生,学校的管理义务小,自然不负责任
    • 学校组织旅游中学生意外受伤学校有职责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3
      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受相应的增加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