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中央、省属驻临沂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促进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0]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临沂驻军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组织,切实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牢固树立大事大抓的思想,切实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各县区都要成立由一名副书记任组长,一名副县区长和人武部政委任副组长,县区委、政府办公室,人武部政工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经贸、工商、税务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组织健全、领导到位、措施有力。
二、采取措施,认真解决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照顾专业对口、发挥专业特长、尽量就近安排的原则,安置在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凡个人联系接收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手续(联系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应当在编制员额空缺和符合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及用人条件之内)。
驻临部队团以上单位每年分别于3月、9月对经批准并已办理手续的随军家属的基本情况、安置意见,送交驻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对符合就业条件的随军家属,由市、县区政府负责召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军分区政治部(人武部)等部门,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相对集中研究办理。市、县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在免费为随军家属搞好咨询和就业指导的同时,每季度应向驻临部队团以上单位通报一次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用工信息。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允许其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缴费标准,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为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建立未安置无收入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制度。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已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非个人原因未安排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并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经逐级审查批准,从2002年8月1日起,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9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解决生活困难和社会保险问题。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半年申领一次。具体办法是:符合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条件的,本人应在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并专门登记造册。失业登记后,30日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可填写《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申请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向所在部队的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提出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部队根据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后,报驻地所在地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武部门汇总审核签署意见后,填写《驻临部队随军家属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花名册》(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军分区政治部两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经研究同意后,由军分区政治部报市财政部门一份。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市政府确定的额度内,据实将基本生活补助金拨付军分区,由军分区及时将资金按核准数量划拨各驻军单位。随军家属在申领生活补助金期间,部队干部在市内异地调动且家属随迁的,原所在地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武部门应出具证明,注明其原所在地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时间和数额。经迁入地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武部门确认后,符合条件的连续计算,不符合条件的将迁入前应享受申领数额由新单位上报申领。随军家属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停发基本生活补助金:
(1)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3)已实现就业的;
(4)有固定收入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已纳入鲁劳社[2001]27号文件规定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范围的;
(7)配偶转业以及不再享受随军家属待遇的。
三、加强领导,确保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硬性指标,凡驻地部队当年随军家属安置率达不到90%的,不能参加“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各类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按规定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计划安置任务,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也不得以接收为由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企事业单位在实施改组改制、减员分流、考核上岗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企业因停产、破产等原因无法安排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本着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调整安置。
对积极接受随军家属安置任务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予以鼓励和表彰,并作为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对拒绝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同志责任,通报批评。基本生活补助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军分区政治部定期组织核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随军家属手中。对于虚报冒领和克扣挪用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申请表
驻临部队随军家属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花名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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