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职务侵权”。
所谓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非法的或者违背“善良公序”的手段执行国家职能的活动。这里包括四层涵义:
首先,该行为的主体一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授权的其
他行使国家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其中不应当包括受委托行使国家职能的组织和个人
。这是因为,如果一旦包括了上述组织和人,从理论上讲,概念的外延大大超过了“公务员”的范围,从实践上讲,这不利于法律的规范与适用。
其次,该行为是以执行职务为目的的行为。这里有两点意思:第一,并非“超越职权”的
行为。所谓“超越职权”,系指行使了本不应当行使的某项国家职能,而职务侵权行为的目的
仍然是对行为主题职权范围内的国家职能的行使,“执行职务就是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1,
只不过是以违背法律规范和“善良公序”的手段达到该目的。第二,并非为私人目的的“假公
济私“的行为。在这一点上,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主张,只要行为外在表现为执行职
务,就应当是职务行为,并认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掌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2笔者认为,
只要深入分析,就可以解决“掌握”和“保护受害人”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对“职
务行为”的牵强认识上,而在于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方法上,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有关立法例3。
再次,该行为的构成并不要求危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只要是以违背法律和“善良公序”的手段行使国家职能就行了,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
最后,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关于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4,我国现行采用最狭义,即国家仅仅对国家及
其工作人员过错行使某些公权力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基于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确定的。
但笔者认为,这种立法现状不应影响对国家赔偿的理论探索。笔者认为,国家赔偿的概念应当以所谓“狭义说”为基础,即所谓国家赔偿,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它有以下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它必须是基于某种与危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行为和危害后果,就不可能有损害赔偿。
其次,这种承担者与设定者具有同一性。国家根据自己的情况设定赔偿的范围甚至大小。这取决于国家的财力状况、民主状况、公民素质以及国家公务的执行情况等多方面的原因。
再次,导致赔偿产生的行为可能是无过错行为。国家为了某些特定的原因,例如国防、长期规划等作出实际上并无过错但确实给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时候,应当弥补损失(有的国家把这一类赔偿称为“补偿”)。
最后,任何国家赔偿都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的。与一般的侵权行为责任不同,它并
不以是否有过错或者是否违法为构成要件,而是以是否“合法”(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为要件。
三、二者的关系。
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究竟与国家赔偿是什么样的关系,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二者的关系:
第一,只有当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生危害后果,才有可能与国家赔偿发生关系。
并非每一个侵权行为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特别是在一些以不作为为侵权方式的职务侵权
中,相对人有可能不会受到损害。既然没有损害后果,当然损害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即便是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发生了危害后果,也仅是有可能得到国家赔偿。如前所述,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法定情形,而这些情形是由国家先期设定的。例
如我国国家赔偿法仅对部分行政、刑事侵权和个别审判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作了规定。
第二,控制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是设立国家赔偿的重要原因,而国家赔偿又不仅限于由公务员职务侵权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大部分是
因为在执行国家职能时违法所致。可以说,减少和防止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是国家赔偿之设定的原因之一。
国家赔偿还是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因国家行为受损时提供的法律救济。公务员的职务
侵权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上述状况的一种原因,而一些“补偿责任”的存在,并不是基于职务侵
权行为的。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是以非法的或者违背“善良公序”的手段执行国家职能的活动,行为主体必然是有过错的,而国家赔偿并不以过错为要件。
-
职务侵权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关系
241人看过
-
侵权责任赔偿与劳务关系
189人看过
-
国家赔偿标准和职务性有什么关系?
134人看过
-
受害人权利与国家赔偿的关系
300人看过
-
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关系
491人看过
-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是什么?与专利局有何关系?
114人看过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
国家赔偿与职务侵权需要如何处理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7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社会事实或特定的对象所采取的具体行为,如工商管理行为、税务行为、交通管理行为、土地管理行为、治安管理行为、市政管理行为,等等。行政侵权行为一般或者说基本上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发生的。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
-
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适用关系是什么样的呢?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31、选择模式。即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废止。 2、取代模式。即因工伤事故受害的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3、兼得模式。即允许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同时从雇主和工伤保险机构两个渠道获得赔偿或补偿,并允许获得双重利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 4、补充模式
-
什么是国家公职关系?云南在线咨询 2023-02-27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除了国家公职关系以外,还有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社会公权利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包括: (1)考任; (2)选任; (3)聘任; (4)调任。 而国家
-
刑法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系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02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
-
不起诉与国家赔偿的法律关系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291、不起诉是不能得到国家赔偿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