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8:12:12 433 人看过

【阅读全文】

(1999年3月18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发布,根据1999年11月10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修改,并予重新发布,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悬挂出示。

第六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七条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经拆迁地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受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业务费。

拆迁业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二章拆迁资格管理

(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23: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2007年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二、在第三条“保护文物古迹”后增加“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级有关部门,柯城区、衢江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年
    2023-07-02
    220人看过
  • 常委会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阅读全文】(1993年5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一、《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凡拆迁人进行住宅建设,系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被拆迁人愿意易地安置外,应予原地段回迁;系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原地段回迁确有困难的,可易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面积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照顾。”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原使用人被迁往市郊新开发住宅区安置的,上述人均安置标准可增加不超过2平方米的使用面积。”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使用人有正式户口,但其配偶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
    2023-07-04
    260人看过
  • 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区
    2023-07-02
    312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
    【法规名称】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颁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查看【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时间】1997-02-05【实施时间】1997-03-15【效力属性】失效【正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
    2023-04-22
    320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
    2023-06-10
    350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生效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屋拆迁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房屋拆迁行业的管理,促进拆迁单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房屋拆迁单位、>级房屋拆迁单位、三级房屋拆迁单位。二、一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含正式聘用人员,下同);(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三)有2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四)受托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三、>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三)
    2023-07-02
    13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北京房地产律师拆迁法律摘录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文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颁布时间:2001/11/16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文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颁布时间:2001/11/16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定、公布的可以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第三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评
    2023-04-23
    454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第87号令,以下简称《拆迁办法》)已经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拆迁办法》的实施,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和危旧房改造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贯彻好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保证《拆迁办法》的贯彻执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拆迁办法》的宣传工作。《拆迁办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调整拆迁补偿对象、妥善安排承租人、补偿方式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二、认真执行《拆迁办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拆迁工作中,要坚决执行《拆迁办法》,各拆迁单位要按《拆迁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
    2023-06-10
    271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第三条本市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其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第四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城
    2023-04-22
    343人看过
  •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技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
    2023-04-22
    82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管理,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商品住房,由房地产交易机构统一筹集,并组织出售。第五条商品住房的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定。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依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调节,按每套住房标价。第六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一般不超过家庭人均30平方米。第七条购买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购房人持
    2023-06-10
    224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已被修正]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2)国营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
    2023-06-10
    230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单位自管房产、军产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三、第十条修改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行终止。在停办期间办理上述手续,不
    2023-07-04
    397人看过
  •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适用时限?
    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新旧法规的适用,应以最初的房屋拆迁公告中载明的拆迁期限起始日期为界限,即:房屋拆迁公告载明的拆迁期限起始时间在1997年9月1日(包括1997年9月1日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新旧法规的适用,应以最初的房屋拆迁公告中载明的拆迁期限起始日期为界限,即:房屋拆迁公告载明的拆迁期限起始时间在1997年9月1日(包括1997年9月1日后至2004年1月1日前的,适用原来《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4年1月1日后(包括2004年1月1日)的,适用新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23-06-08
    20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设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6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设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04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
    •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30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