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证据指引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新工程结算纠纷管理案例
1、案例背景
某国有投资项目,在未获得立项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最终确认中标人。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订正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况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累计付款比例已经超出初次批复的投资概算。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初步拟定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竣工结算。
2、案例分析
该工程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程序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本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未编制工程量清单,其作法违规。在过程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情况下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EPC项目招标时无图纸,图纸要求由中标人绘制),可参考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4)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有待查证。《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上款所指的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根据以上招标法的规定,该建设显然不符合招标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本项目在开工以后才聘请了中介咨询单位,咨询单位介入以后,多次以书面的形式督导建设单位及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确定合同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是以特殊项目及赶工期等等为由,始终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正是由于该项目脱离了公开招标的竞争平台、丧失了合同应有条款的基本约束及应明确的义务与责任。最终导致了项目投资完全失控、也使建设单位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案例处理结果
根据中介咨询单位的职能与权限及相应的服务范围,在该项目结算资料不完善、结算审核依据不充分及工程施工成本合同没有正式签订的情况下,中介咨询单位拒绝正常竣工结算审核。对于建设单位要求中介咨询单位参与签订本施工合同的相关事宜,中介咨询单位只能对合同条款的中合法性、合规性及公正性条款提出建议和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其是否采纳、接受,属于甲乙双方的合同载体范畴,中介咨询单位不予干涉、也没有强制性的权限。由于建设单位对中介咨询单位在接触该项目开始至今、提出的各项建议和意见没有及时采纳,由此导致该项目的投资超概、结算扯皮延误、违规违纪等一切后果均由建设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承担。
三、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方法
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对工程造价约定为固定价的合同后发生纠纷,其起因往往在于施工成本的变化,若执行固定价则似乎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事实上,当施工成本发生变化时,双方当事人按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形:
(1)按固定价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市场通常建造同样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造成的损失,纯属商业风险,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2)按固定价所确定的工程造价高于市场通常建造同样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属超额利润,纯属商业收益,该部分的收益也理应属于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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