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的,不属于累犯的范畴,按照正常的程序对犯罪人员定罪即可。判刑一般不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况,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妨碍公职应应该如何定罪
通过暴力和威胁阻碍公职的行为可以构成妨碍公务的罪行。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如下:
一、客观行为有三类:
1、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灾害、突发事件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2、故意阻碍国安和公安人员执行职务,即使不使用暴力,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成立本罪;
3、暴力袭警,从重处罚;
二、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如果知道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仍然希望或允许妨碍公务的危害结果发生;
三、在违法行为方面,如果上述人员因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甚至违法违纪被群众反抗或扭转,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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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包括剥夺以下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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