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20:13:07 156 人看过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作出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按期提示票据。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例如:A在付款日1月20日之前将所持汇票提示承兑。

一、应付票据的分类有哪些

应付票据的分类:

一、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短期应付票据与长期应付票据应付票据是企业出具的、承诺在将来某一时日支付一定款项给持票人的书面凭证。

二、获得付款请求权有几种方式

获得付款请求权有以下两种方式:

1、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原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未经其他前手权利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根据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获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获得付款请求权;

2、继接收付款请求权。支付请求权的继承权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那里获得支付请求权,并根据背书或简单地交付转让票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4: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保全相关文章
  • 票据权利保全是否有限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申请对票据权利进行保全的,是有一定限制的,持票人需要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因申请票据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票据抗辩法律后果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制度相比,票据抗辩虽然与之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1)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
    2023-05-31
    345人看过
  • 票据需要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律师补充: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
    2023-05-06
    293人看过
  • 票据权利保全的概念和方式
    票据权利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应记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票据种类、主要记载事项;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时间;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在持票人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并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银行代理承兑或代理付款时,应由相应的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与拒绝证
    2023-06-06
    462人看过
  • 票据纠纷可以申请保全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纠纷可以申请保全的情形包括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票据的丧失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2023-04-17
    474人看过
  • 票据权利要如何保全和行使呢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比如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
    2023-06-14
    449人看过
  • 证据保全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一、电子证据是什么电子证据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表达某种完整的意思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固定于某种载体上的、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合记录,是以电子形式及其人他类似手段所产生、传递、接收和储存的各类数据信息。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是什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厘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我国目前公主机构开展的电子证据保全业务主要有: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手机短信保全等。三、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现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增长,网络侵权现象也呈高发态势。与之相应的是网络侵权证据的公证保全业务也逐渐增加。其逐渐显现以下突出特点。(一)申办数量增加迅速。近几年,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年办证数从开始的寥寥几件到目前的近百件,数量上翻了十几倍。(二)保全范围不断扩大。最初的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
    2023-04-02
    98人看过
  • 票据失票人采取什么措施可以保全自己的权益
    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在实际中将造成票据权利行使上的障碍。这是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持票人的权利要由实际存在的所持有的票据来证明,票据权利和票据凭证是不可分的,即: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移转票据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受领票据记载的金额时,必须将票据交回付款人。也就是说,是否持有票据,直接关系到票据权利的享有和丧失。由于持票人丧失票据,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下,票据已经灭失,不会产生被他人冒用或冒领票据金额的问题,但失票人需要解决如何恢复票据权利的问题。但是,在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就存在该票据被他人冒用或冒领的问题,失票人不但自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还会受到经济损失。这样,在法律上就需要解决如何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我国的票据法采取了专门的补救措施,具体是:(1)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也就是在票据丢失或被他人偷窃的情况下,为防止被他人冒领该票据上记载的资金,失票人可以及
    2023-04-17
    168人看过
  • 承兑汇票丢失,持有人如何保全和恢复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其他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宣告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法院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
    2023-06-14
    479人看过
  • 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
    当前,制约网上银行发展的瓶颈是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问题。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要实现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否则网上银行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因此,还必须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除了规定技术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还要明确有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合法的接收者才能解读信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即接收到的信息确实是由合法的发送者发出,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被替换;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发送者日后不可否认已经发出的信息。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做到银行网站本身要安全,客户与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安全,客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交换信息要安全性。确立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认证机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
    2023-06-06
    92人看过
  • 证据保全问题之什么是证据保全
    一、什么是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其中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还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二、证据保全的程序是什么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2023-03-22
    500人看过
  • 票据保证人能持票吗
    一丶哪些人不能作为票据保证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首先要由票据债务人履行,只是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无法履行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票据债务。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所以,实践中的保证人以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为多。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担任同一票据的保证人,就变成债务人自己保证自
    2023-06-15
    453人看过
  • 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全文(一)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第七条企业
    2023-06-14
    434人看过
  • 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权利保全方式有哪些?
    一、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二、票据权利保全方式有哪些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
    2023-06-06
    103人看过
  • 票据的保证人有哪些,什么是票据保证人
    一、票据的保证人有哪些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的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所以,实践中的保证人以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为多。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二、什么是票据保证人票据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三、票据保证人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票据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
    2023-06-06
    150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更多>

    #票据保全
    相关咨询
    • 保全票据权利怎么计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2
      如何保全票据权利的价值出质人以某种财产权来出质,其意在维护债权的安全,因此,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事关质权人的切身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当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有可能降低而危及质权人利益时,则出质人负有保全价值的义务。票据质押中,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或者死亡、下落不明,票据权利诉讼时效已过等,都将导致票据权利的价值受损,质权的担保功能受到削弱。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的利益
    • 如何理解票据权利的保全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8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
    • 票据权利保全措施的情形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
    • 什么情况下可以保全票据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5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业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给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及保全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3
      (1)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从票据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