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的法律法规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工伤医疗费用项目、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需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构成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构成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享受工伤待遇以及职工因工死亡所享受的工伤待遇。
有关工伤待遇的法律法规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工伤医疗费用项目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需费用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关于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关于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关于构成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关于构成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的工伤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所享受的工伤待遇的规定。
伤残职工辅助器具费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安排必要的辅助器具。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免费配置辅助器具。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违反相关规定,未为工伤职工及时配备辅助器具,给工伤职工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和痛苦。为此,我国政府制定了《伤残职工辅助器具费用规定》,旨在加强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费用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伤残职工辅助器具费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免费配置辅助器具。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辅助器具费用纳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并与医疗费用同时支付。
此外,《伤残职工辅助器具费用规定》还明确了辅助器具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配备辅助器具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加强用人单位对辅助器具费用的管理。
综上所述,《伤残职工辅助器具费用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加强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费用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配备辅助器具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工伤职工因工伤停工,其原有的工资待遇仍应得到保障,以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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