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不可兼得。
理由:
1、《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赔偿办法,没有作出规定并不说明受害人可获得双重赔偿,要求双重赔偿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在此情况下可获得双重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只是为了使劳动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而不是为了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国家推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工人救治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工人的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所谓补偿,是指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填满即可。补偿不同于赔偿,当受害人已得到人身损害责任方足额经济赔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已无须再给予补偿,这才是条例的本意。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不支持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第一款,是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伤待遇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有选择权,既可依工伤条例要求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依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赔偿权利人既可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又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我国很多省市的工伤实施办法里都明确规定此情况不得双重赔偿。
①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第四十四条;
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③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款;
④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⑤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⑥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⑦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⑧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
⑨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⑩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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