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穗人发[2007]39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独立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更换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因病或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受委托人员应出具委托书。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由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公室)将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四)聘任和解聘专职、兼职仲裁员;
(五)就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登记和立案、结案工作(含申请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
(二)负责专职和兼职仲裁员的联系及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组织仲裁庭、开庭仲裁等服务工作、协助仲裁庭调查有关证据;
(四)负责仲裁文书的报批和送达工作;
(五)负责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仲裁费用及印鉴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向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仲裁庭与仲裁员
第十五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办)应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对简单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六条仲裁庭的主要职责:
(一)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仲裁;
(二)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当事人举证,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四)依法组织仲裁员对人事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庭审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字或盖章;
(六)组织仲裁庭会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对调解或裁决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应从作出调解或裁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制作出调解书和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变更或增加请求等事项。
第十七条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办公室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全面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认真进行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与争议案件有关的调查,询问证人,收集证据,以及调阅文件、档案等;
(四)开庭审理案件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五)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裁决意见;
(七)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请求;(八)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对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事项,与广州市人事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根据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补贴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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