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建、赠予、继承住房人员;
(1)本人申请;
(2)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按揭银行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公房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要求迁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关系证明
(5)夫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被申请人是成年子女须提供未婚证明;
2、父母、子女、配偶投靠人员;
一、夫妻一方要求投靠我市城区配偶的,且配偶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可在配偶的常住地入户。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经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户口准迁证;(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二、父母要求投靠我市城区子女的,且子女必须是成年人,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可在子女常住地入户。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关系证明
(4)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经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三、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未婚子女要求投靠我市城区父母的,父母一方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可在父母的常住地入户。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关系证明
(4)成年子女提供未婚证明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经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3、工作调动人员;
(1)市、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省直属的单位和部门须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调令
(2)接收单位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4)随迁配偶婚姻证明和住所证明
(5)已成年子女提供未婚证明
4、复员、转业、退伍和自主择业军人;
一、转业干部凭组织、人事部门入户介绍信及所附的随迁无工作的家属名单办理落户手续,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所需材料:
(1)入户介绍信;
(2)调令、命令;
(3)随迁人员名单;
(4)劳动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随迁配偶无工作证明;
(5)原籍户籍证明;
(6)合法固定处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二、军官家属随军入户,所需材料:
(1)干部家属随军呈批报告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批文;边防、消防总队政治部门批文;边防、警卫系统的公安厅、局政治部门批文
(3)劳动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要求迁入人无工作证明
(4)要求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
5、院校新生、毕业生和退学转学人员;
持《迁移证;已分配工作的,另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迁入地是村委会的,还应持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同意迁入的介绍信。待分配工作的,可以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6、招聘人才和聘用合同制人员;
(1)本人提出申请;
(2)要求迁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乡镇、街道出具的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4)夫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被申请人是成年子女须提供未婚证明;
(5)单位接收证明,聘书或劳务合同;
(6)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本;
(7)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
(8)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入户证明。
7、回原籍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
一、对以往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
(1)出国护照;
(2)原派出所的注销户籍证明;
(3)出入境管理部门恢复入户通知书。
办理程序:持上述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回国工作的,要求户口落在我市,
(1)回国定居证明;
(2)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佣证明。
8、经商、投资、办企业人员;
(1)个人申请报告
(2)要求迁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乡镇、街道出具的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4)夫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被申请人是成年子女须提供未婚证明;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金认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承包合同及复印件
9、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少年劳教人员。
对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入户的,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为:
(1)持《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到公安分(县)局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转接关系证明;
(2)凭公安分局开具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转接关系证明到原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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