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的形成与定额地租形态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定额地租形态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关心土地的经营情况,这使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佃农或因垦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资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价,或因长期租种同一块土地,或因集体霸耕而获得永佃权。另外,也有自耕农出卖土地、仅保留耕作权而结成永佃关系。在地广人稀地区,有的地主为保障土地收益,也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于佃农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但当地主权势嚣张时,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
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田多主现象的渠道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称面主、皮主、赔主。
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的名称因地而异。又有田骨田皮、田底田面、大苗小苗、大租小租、大田小田、大卖小卖、大买小买、大业小业、粮田税田、粮田质田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清宣统三年(1911)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承认永佃权的同时,又规定其存续时间为二十至五十年,实际上否认其永久性。1929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基本沿袭上述规定。
永佃权是宋至近代佃户在按约交租条件下享有长期耕作权及处置耕作权权力的租佃制度。其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同土地使用 (耕作)权的分离。 形成这种分离的原因较多。其中,小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时出卖所有权而保留耕作权则是主要的。永佃制出现于宋代。清代前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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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的民事权利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29形成权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类型有: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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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形成权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29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形成权的特点: (1)形成权的客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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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版权侵权的标准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4版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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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形成权的概念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2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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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具有的特点: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10一、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二、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三、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四、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五、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