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维护新股优先认购权不受侵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13:49 361 人看过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公司给予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通常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权利证书,注明其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该数量系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特定比例求得,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股份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以及作为其表征的权利证书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

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司的原股东对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是为了通过新股的认购防止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利益被稀释,并防止公司内部既有的支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海外公司法一般规定新股优先认购权可以被公司章程排除,另外在股份市价发行时也不适用有关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就是这个道理。由此可见,承认新股认购优先权应当成为公司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公司利益而排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则是一种例外。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款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上述条文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在关于股份公司的条文中仅有如下规定可以被认为是与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有关的,即《公司法》第138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修订草案未做改动)有学者从该条文的最后一项推断出《公司法》明确肯定了股份公司股东具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但实际上,它只是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考虑到该问题,并未强制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东发行部分新股,也不能说就是违反了《公司法》第138条。因而,股份公司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应当说仅仅是被现行法律所间接承认的权利。

《公司法》有关规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股份公司运作的实务中,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广大中小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保护普遍处于无序状态,而且国家股东的有关权利也被漠视。以至于公司每发行一次新股(无论是增发还是配股),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就被人为地稀释一次,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就不断地受到侵蚀。对原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公司发行新股时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损害了原股东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所应当享有的优先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权利,这其实是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出于各种目的,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通过股东大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法律形式上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往往在实质上体现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关系。就目前而言,股份公司股东维护新股优先认购权不受侵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请求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确认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如果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受侵害股东的请求权基础首先是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请求保障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受侵害股东的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就是《公司法》第138条第(四)项的规定。当然,这种做法只有在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中未明确涉及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时才能够采用,前面已经分析过,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东发行部分新股,并不能认为是违反《公司法》,此时股东就应当采取下面两种方式。

2、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

股东大会的决议有约束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是以其本身的合法性为前提的。如果决议本身不合法,就不应具备上述效力,此时有关决议就是所谓有瑕疵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不合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内容的违法,即其所决议的事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这种决议一般被视为当然无效,任何股东均有权主张其无效;二是形式的违法,即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此种决议一般被认为是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在一定期间内诉诸法院要求予以撤销。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在作出的侵害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新股发行决议在内容或形式上违法,受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受侵害股东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修订草案中有修改)。我们在有关股东直接诉讼的文章中已经具体分析过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和可撤销之诉的内容,这里不再重复。

3、以诉讼方式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第170个案由是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该案由下设的第1小项即为优先认购权纠纷。如果受害人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很明显是被某个或某几个股东的行为所侵害,并且受害人可以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从理论上讲,受害人应当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股份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第一大股东A公司持有公司20%的股份,B、C公司分别为第二、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5%和10%。该公司于1998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并于1999年决定增发新股,对股东大会就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都作出了决议。在增发新股决议作出前,B公司与C公司即已合谋计划夺取A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他们的联合操纵下,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增发新股100万股,其中A按其持股比例的1%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B和C按其持股比例的2%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股票的价格为市价的80%。通过此次新股发行,B公司顺利地取得了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并改组公司董事会,实际控制了该上市公司,使A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A公司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优先认购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请求B公司和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从该诉讼请求来看,A公司实际上同时采用了上述二、三种维护自己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方式。不过,对于公司股东能否以股东权受侵害为由起诉其他股东的问题立法上没有规定,是否能够以优先认购权纠纷为案由对作为侵害人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做法。(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顾肖荣陈历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优先认购权相关文章
  • 股东认购优先权可否限制?
    一、股东认购优先权可否限制?《公司法》有关规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股份公司运作的实务中,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广大中小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保护普遍处于无序状态,而且国家股东的有关权利也被漠视。以至于公司每发行一次新股(无论是“增发”还是“配股”),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就被人为地稀释一次,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就不断地受到侵蚀。对原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公司发行新股时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损害了原股东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所应当享有的优先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权利,这其实是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出于各种目的,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通过股东大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法律形式上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往往在实质上体现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关系。1、请求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确认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
    2023-05-02
    267人看过
  • 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任一股东均可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该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遇法律问题找专业律师,律师为您排疑解惑维护权益)第一、股东可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另外,股东会决议如果存在假冒股东签字、股东会决议超越权限等情形的,股东也可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第二、股东可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注意六十日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
    2023-06-15
    295人看过
  • 公司增资扩股,如何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案情]甲、乙、丙三个公司分别持有A公司32.26%、35.48%、32.26%的股权。A公司出于增资的需要,于2005年8月7日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形成决议: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在2005年8月25日前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甲公司对引入新股东出资表示反对。8月20日,在甲公司的提议下召开了第四次股东会,形成会议纪要。甲公司表示,对其他股东不能自己认缴的增资其可以出资认缴。关于增资的出资期限,甲公司表示可以按原出资时间或本次会议确定的时间缴付出资。乙、丙公司表示情况有变,出资时间目前难以确定。9月20日,A公司召开第五次股东会,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A公司以吸收合并B公司(乙公司与案外人于2005年9月出资成立)的方式完成了增资。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次股东会决议无效,其按持股比例对公司的增资享有优先认缴权,对
    2023-06-09
    177人看过
  • 侵害少数股东权益如何维权
    关于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便较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如果“多数股东”滥用这和优势地位,便会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一、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一)表现形式。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
    2023-04-29
    379人看过
  •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的流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赋予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合同内容,未接到通知的股东不了解转让股权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情形损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情形有几种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因为股东会干涉了股东依真实意思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侵害了股东的股东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股东会会议中涉及的部分股东签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东的追认,
    2023-08-17
    52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何以体现?
    股东优先购买权
    问: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原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答:原股东可以不进场递交受让申请,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草签合同后,征询原股东意见;挂牌期间产生2个或以上意向受让方,先竞价,最终产生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草签合同后,征询原股东意见。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就《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向其他股东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在二十天内做出书面回应。
    2023-06-09
    143人看过
  • 关于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法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释义:一、股东分红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取股利。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盈利分配获得股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实质上是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期望得到回报的一种权利。二、优先认购权。公司成立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往往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优先认购权是指赋予公司原有的股东以确定的价格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新股的权利。赋予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可以保护原有股东的比例利益,维持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比例控制权。要注意的是,这种优先权利只限于认购上的优先性,而非在发行价格或者其他认购条件上可得到优惠或者特殊的权利。
    2023-06-09
    394人看过
  • 债券发行股东优先认购
    1、股权登记日(日):确定可以享有本次可转债配售的股东;2、配售缴款日(1日):一般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具体日期以公告为准。3、配售对象:配售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4、配售价格:人民币100元,配售单位:申购单位为1手或1张,具体以账户实际情况为准。5、配售比例:截止配售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持有的股份数,按每股A股股票配售元可转债的比例进行配售。投资者的可配数量可通过“我的持仓”进行查看。6、老股东参与可转债配售后还可参与可转债申购。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一般判几年?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2023-07-17
    434人看过
  •  公司利益受到高管侵害,股东如何维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提取主要思想,即提取出文章或文本中的核心思想或主旨。接着,我们需要仔细阅读文本,理解其中的内容,并从中提取出主要思想。最后,我们需要将提取出的主要思想简洁明了地表达出来,并保持原意不变。在阅读文本后,我们可以发现,该文本主要讲述的是如何通过学习英语来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因此,我们可以提取出主要思想为“学习英语,提高语言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高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对董事会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果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对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 东 维 权 攻 略 :
    2023-09-25
    348人看过
  • 怎么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一、怎么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1、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有以下方式:(1)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限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二、优先认缴权能否转让转让先缴权意味着股东在保留股东资格及其他权利的同时,将先缴权分离出去而由他人行使。受让先缴权的人可能是公司其他股东,也可能是原股东以外的人。在受让人为原股东以外的人的情形,外部投资者认缴增资的直接后果是其作为外部投资者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然而,是否接纳某个外部投资者增
    2023-06-12
    102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哪一条?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是由《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予以规定的。前述法律规定,股东依法对外转让股权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一、股东退股怎么赔偿股东退股无需赔偿,一般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而退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
    2023-04-03
    292人看过
  • 怎样能保证小股东优先认购权
    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的方式是:1、非诉讼方式,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请求公司停止发行新股或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2、诉讼方式,当股东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因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此时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增资扩股如何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股权[案情]甲、乙、丙三个公司分别持有A公司32.26%、35.48%、32.26%的股权。A公司出于增资的需要,于2005年8月7日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形成决议: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在2005年8月25日前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甲公司对引入新股东出资表示反对。8月20日,在甲公司的提议下召开了第四次股东会,形成会议纪要。甲公司表示,对其他股东不能自己认缴的增资其可以出资认缴。关于增资的出资期限,甲公司表示可以按原出资时间或本次会议确定的时间缴付出资。乙、
    2023-07-28
    134人看过
  •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维权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即
    2023-06-09
    492人看过
  • 侵犯了股东优先购买权怎么处罚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法定权利。如果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者通过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起诉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可以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即额外费用。在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一)撤销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为可撤销合同。通过设立撤销权,原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被撤销,因此该行为的效力可以追溯并消灭。在回复股权转让之前,可以公平保护各方的利益。(二)根据相同条款直接取得股权的,由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不与订立书面合同,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仍难以达到取得股权的目的,使诉讼失去意义。因此,我国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判决优先权人按照拟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条件履行转让,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2023-08-07
    421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认购权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 更多>

    #优先认购权
    相关咨询
    •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股东可以退股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9
      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因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其所侵害的仅仅是其他股东利益,而并非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不应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这样认定的优势在于督促权利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力,以促使公司稳定经营,有利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稳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 侵犯股东优先权会如何样?股东有哪些优先权?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5
      优先购买权首先是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为了保护出让股权的股东,也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应该优先履行股东的合同。
    • 优先认股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20
      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在我国优先股是没有有限认股权的,并且任何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是由其购置的股份所决定的。对于那些持有优先股的民事主体,在分配利润以及公司破产时,都有有限分配的权利,其他情形下雨普通股份的权利相同。
    • 认购股权合同是以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08
      不能以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外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公司法》的限制性、程序性规定。法律旨在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及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非为了限制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同时,《公司法解释 (四)》第21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即使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对外转让股权
    • 股东认购优先权可否限制?
      四川在线咨询 2023-12-10
      股东认购优先权是可以限制的,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东认购的优先权以及认购的数量进行限制。如果股东认购的优先权已经进行了认定,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宣告无效。